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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关于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吗?

 06-21 15:14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1)
安徽省有关于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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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年06月21日 15时20分
有,主要内容如下,供参考: 1.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修订)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被拆迁的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载明生产经营范围和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3),不予安置。同时,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3.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过渡期不应超过30个月。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办公、仓储性质非住宅,按规定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按规定标准的20%予以增付。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4.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包括: (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二)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 (三)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 (四)停产停业期间人工费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四)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是: (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价时点的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二)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净利润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四)停产停业期间人工费损失补偿,依据劳动部门正式备案的劳动合同为准。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补偿期限按照3个月计算。 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但是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对于停产停业损失依据纳税记录给予适当补偿。 5.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6‰结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5‰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从超出之月起,停产停业损失费按2倍执行。 本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若省级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证载用途为办公、生产、仓储的非住宅用房征收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中有商业用房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途中有商业用房的房屋,对其中的商业用房,在计算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差价后按住宅进行补偿。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差价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区域地段、结构成新等予以确定并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及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在2007年4月30日前未经批准建设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的部分,改做营业的,按住宅确认。2013年3月13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提供税收相关证明的,且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可在房屋底层确定一间一进的面积计算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差价后按住宅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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