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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学生在课间休息发生意外学校有多少责任

北京 11-30 22:59  悬赏 0  发布者:liangj…… 给我留言  回答:(9)
一年级孩子在课间休息时间在操场上与同学追赶,将其他一个同学撞倒,导致这个同学左胳膊骨折住院,治疗费用用了一万多元,我们需要承担多少、学校有责任吗、如果有学校需承担多少、孩子在学校有每年100元的保险。在孩子治疗期间我们需要承担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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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01 00:31
您好,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2-01 10:32
学校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1-30 23:04
你们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有责任承担,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是需要你们承担的,但是可以在保险范围内免责,保险超出范围需要你们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1-30 23:10
先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的部分由你和学校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经司法鉴定确定为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索赔
回复时间: 2012-11-30 23:14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你所述,先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的部分由你和学校按照比例承担。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2-01 00:14
如果学校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2-01 09:17
有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你作为监护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承担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
回复时间: 2012-12-01 09:33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2-01 10:59
如果学校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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