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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有没有问题

 12-01 13:46  悬赏 0  发布者:zq7805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吕梁 回答:(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X,男,汉族,  XXXX年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
住址:XXXXXXXXX,  通讯方式:XXXXXXX
被诉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XX,   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人:XXXX    职务:XXXXX,  联系方式:XXXXXX
申请事项 :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8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6247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0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9470元。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在治疗工伤期间护理人误工费8500元及工资6500元。
5、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二次手术治疗费用5773.61元、伤残鉴定费用108元、一次手术后检查费用357元,合计6238.61元。
6、请求裁决被诉人交还申诉人的养老保险本。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5年11月24日应聘到XXXX工作至今,岗位为维修工,2011年5月8日在工作过程中被铁架子砸中致右足踝受伤,被医院确诊为“右足左右骨踝粉碎性骨折”,2011年5月8日至2011年6月23日住院治疗,因伤势较重,需要人护理,申诉人父亲从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7月9日对申诉人进行了护理,申诉人父亲护理申诉人前正在柳林打工(栽树),月收入在4000元至4500元之间,申诉人的父亲在护理期间误工费共8500元被诉人尚未支付申诉人;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10月23日,申诉人母亲护理申诉人,护理费6500元被诉人尚未支付申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申诉人本次的住院治疗费用与交通费用被诉人已支付。术后检查费共357元被诉人尚未支付申诉人。申诉人于2011年12月1日上班,工伤期207天。
2012年3月20日申诉人接到被诉人通知,在吕梁市荣军医院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时的拍照费用108元被诉人尚未向申诉人支付。 2012年4月23日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伤残8级(申诉人于2012年7月知道伤残鉴定结果,2012年11月1日从被诉人拿到伤残鉴定单)。
2012年6月申诉人通过向被诉人申请取脚踝内固定物手术,经被诉人同意后进行了手术,本次住院费用5773.61元被诉人尚未向申诉人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条)。申诉人于2012年8月1日上班,工伤期为61天。
申诉人以上两次工伤期共268天(请求裁决被诉人提供申诉人工伤假假条及工伤假销假假条),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的工资与申诉人原工资有较大的差距(请求裁决被诉人提供申诉人工资单及工资卡证明),差额合计为2947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三条,被诉人应补齐申诉人工伤工资;以上两次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共3000元被诉人尚未支付申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条)。
2012年10月23日申诉人因工伤后身体不适向被诉人提出辞职申请,申请在2012年12月1日辞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及《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8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62470元尚未支付。(请求裁决被诉人提供申诉人工资单及工资卡证明)
申请人申请辞职后,与被诉人商量解决以上事项未果,现为维护申诉人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二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劳动能力致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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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2月05日 16时43分
建议找法律援助,免费律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不错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01 17:35
比较专业了,看证据支持情况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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