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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处理问题

河南-新乡 06-26 17:06  悬赏 25  发布者:gl-990…… 给我留言  回答:(0)
乡政府在2016年给我做出了一个土地处理决书,争议地决定给我,对方市政府复议维持,对方上诉,法院因没有调解程序撤销,并要求乡政府6个月内再次做出行政行为,6个月后,乡政府第二次做出土地处理决定书,争议地给我,且收回我现住宅基。我和对方都不服,再次向市政府复议,乡政府不作答辩,被撤销。
    问题一,撤销后乡政府算不算做出了行政行为?如果不算,我能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乡政府。问题二,乡政府两次做出了错误决定,尤其第二次要收回我现住宅基,且不答辩,明显打击报复我给乡政府找的麻烦。我如何去追究乡政府的责任?去哪个部门告乡政府追责?能直接告乡政府法人乡长吗?
    在我再三要求下,最近乡政府又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写到,如不服60天内向市政府提出复议,我再次向市政府复议时,市政府说现在权利下放到你的新区管委会,要我到新区管委会复议,新区管委会说,我们刚接到文件,还没通知乡政府,乡政府让你向市政府复议,我这如果复议不合适。请问:现在新区管委会复议的话,符合法律吗?会不会有效力。
注:新区管委会刚成立几年,还不算人民政府,前两次复议因为新区没有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都接手复议,现在我找市政府复议,市政府法制办说复议权限已经下放,不在接收。新区法制办说,刚刚接收到文件,你的决定书上写的是乡市政府提出复议,我们接收的话,不会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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