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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新证据,法院为何拒绝受理?别逼我用拳头维权.

湖南-怀化 12-02 23:11  悬赏 0  发布者:gaofei…… 给我留言  回答:(2)
有了新证据,法院为何拒绝受理?别逼我用拳头维权
    一,案情概况
    2004年6月23日,患者谢爱玉在湖南省怀化市中医院“首诊”时,该医院未向患者及家属履行治疗方法的告知义务,更未明确告知切除附件,就对有证待孕的育龄妇女谢爱玉实施子宫全切及右附件的切除手术,出院后到另一家医院做妇科检查时才得知附件被切除。并经妇科专家告知,对有证待孕的育龄妇女不应首选切除手术。故患方向医院索赔未果而起诉。
   二,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法律规定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双方证据
   患者:1,向法院提交了医方实施该手术的证据;2,法院根据患者申请,委托法医鉴定的结论为:子宫缺失构成7级残,卵巢和输卵管缺失分别构成8级残。
   医方:申请医学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五,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怀化市中医院未向患者及家属履行治疗方法的告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由医院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因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要求伤残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应驳回。患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怀化市中医院未向患者及家属履行治疗方法的告知义务,具有过错,一审判决医院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过低,改判医院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金,因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要求伤残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应驳回。患者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怀化市中医院未向患者及家属履行治疗方法的告知义务虽属实,但并不必然造成医疗事故,谢爱玉请求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二审法院判决医方赔偿谢爱玉1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谢爱玉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谢爱玉的再审申请。谢爱玉不服,认为是故意用篡改案由的手段达到驳回再审申请的目的。又向最高法院申诉。
最高法院答复:怀化市中医院未向患者及家属履行治疗方法的告知义务的过错,与伤残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级法院均未查证。并说要想启动申诉程序,只有再作一个鉴定,只有靠你自己拿出医疗过错与伤残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来证明,把这个鉴定做好了再来。这一答复,谢爱玉看到了有始以来的希望。决定做因果关系的鉴定。
此次法医鉴定意见:1,谢爱玉患子宫腺肌症,医方应在首选药物治疗无效后再行子宫及附件切除手术更妥当。2,谢爱玉在“首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这种不可逆转的切除手术之行为与患者谢爱玉的子宫及附件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谢爱玉以为有了因果关系这样铁的新证据,官司应该稳赢,再次踏上申诉之路。
2012年2月,申诉于原二审怀化市中院,答复是:不管有没有新证据,经省高院处理过的案件,怀化市中院一律不理。
2012年3月,又申诉于湖南省高级法院,答复是:不管有没有新证据,省高院有规定,
凡是经省高院处理过的案件,省高院不能重复受理。
2012年3月,再次往返于最高法院,向本次接访法官说明是前次最高法院法官接访时答复要我拿因果关系的证据来的。本次接访的法官听清了我的来意后,不看任何材料,很不情愿答复:你说前次的接访法官要你来,你就去找他,不是我要你来的,全国有这么多的案子几年都处理不完,有了新证据又能怎样?故有了关键的新证据,但长期申诉无门。
是的,我们中国的老百姓根本就无话语权,连基本的诉权都被肆无忌惮地践踏,又岂敢与法院团队抗衡?不过我要问一句: 有了新证据,法院为何拒绝受理?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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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03 12:38
我仔细查看了你的全部介绍情况,个人认为医院的过失导致了受害人的不可逆转的损失。医疗事故案件本来就很难打,主要原因是医学会的成员大多来自医院的专家,实际是自己给自己鉴定,老子给儿子鉴定,怎么可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呢?再加上法院法官也不懂医学常识,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这才导致了你的不幸遭遇。

    不可否认,你的案件申诉难度巨大,你的新证据,对方会说为什么不早做鉴定,因而狡辩认为不是新证据。我认为这是法院的过失,法院应主动查明这个因果关系,或者说只要医院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推定为有因果关系,这是举证责任规则的基本常识。因此,你的案件虽然难,但是道理应该是有的,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应由你承担。

    程序问题上,原则上怀化中院与湖南高院都依法本有义务纠正错误判决,但是他们内部的通行做法是不再处理。如今,还有一个办法就是通过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方式监督纠正法院可能错误的判决。这种方式是现在相对可行,而且成本低的一种申诉方式了。

    有问题欢迎追问,最好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2-03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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