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已解决问题

彩礼能退回吗

 12-04 08:51  悬赏 0  发布者:419299……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湖北 回答:(7)
女方和我通过交友网站认识,我只知道她的身份证地址,但对方已搬迁到其他城市,在十堰本地租住地我不知道确切地址,我为她买衣服首饰电脑共花费30000块左右,她提出分手,我能要回我的这些钱物么?还有我该在哪里的法院起诉她呢
问题补充: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
2、请求被告归还华硕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
3、请求被告归还原告为被告购买各类物品款合计8000元
4、请求被告向原告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8日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于2012年9月9日当晚同居,期间断断续续不定时到原告家中居住,11月28号被告提出分手,以恋人身份交往总共80天。
交往过程中,原告考虑到早晚会与与被告结婚,先后为被告购买首饰衣物鞋包等各类贵重物品,被告还向原告借款2000元现金,前后花费大概合计三万余元(不含吃喝拉撒)。除第一次属于原告主动购买外,后来所购物品均属被告要求。
恋爱期间,最初一个月交往基本正常,大概一个月后发现被告对自己不太正常,经常见不到被告人,而且电话大多不接,短信大多不回,理由或是有事忙,或是在外地,或是家里人反对与原告恋爱,所以家人呆一起时接电话不方便。但没隔五六天,或者七八天左右,被告又会主动联系原告,并到原告家中居住。被告告诉原告虽然家人反对,但她对原告爱的死心塌地,等时机成熟,在与家人见面,口头应允2013年五一左右结婚。就这样断断续续交往,至2012年11月28日被告最后一次提出分手。
10月底11月初,在发现被告对自己忽冷忽热,阴晴不定时,原告深感迷惑,在身边人的提醒下慢慢有了戒心。原告发现对方有几处疑点:1、被告从不带原告到自己住处,理由是与人合租住房,去了不方便,交往两个多月,尚不知道被告住在哪里;被告无正当职业,据说从事安利传销,从不带原告去她上班的地方2、被告拒绝让母亲家人与自己见面,理由是家人反对与自己交往,所以要等时机成熟;3、与原告见十次面,八次都提出购物,而且相对不菲,所购物品除化妆品外都是存放自己住处;4、见面第一次,被告坦诚自己是2011年年底与别人领结婚证,2012年3月瞒着家人领离婚证,但是原告悄然发现被告在2012年4月22日在本市诱惑大棚婚纱摄影店交的婚纱照定金收据,似乎有些不合常理;5、被告几次以家人反对,在家人和原告之间很难处理为由,先后多次提出分手,除第一次原告表示挽留,其他几次原告基本冷处理没表态度外,被告又主动来到原告家中居住。同时向往常一样提出购物。6、在给被告买东西后被告会很高兴,花钱多更高兴,不花钱的话态度就差。最后一次, 11月24日在陪被告去医院看病时(是不疼不痒的小病)没为被告主动掏医药费,被告就大发雷霆非常生气,将原告凉在一边自己单独回她自己家,然后11月28日被告提出分手,要去武汉。7、被告曾经问原告和女友分手是否会要回钱物,原告在当时以为是玩笑儿话。
11月28日被告提出分手,要去武汉。原告婉转表示被告的行为不太公平,希望被告能够退回部分钱物后,被告立马翻脸,破口大骂,骂原告“不像个男人,为她花钱的男人多了,你那几万块钱算个屁”, “老表在公安局”及“老子混了几十年”等等为威胁,表示“你他妈的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并且恶毒咒骂原告及其母亲。在原告感到被告的动机不纯,带有欺骗性质后,在原告的半央求半示威的情况下,被告方退还原告部分财产(黄金手镯及项链)。其余财产被告以陪原告上床为由拒绝归还。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以恋爱为名义,口头儿承诺要与原告结婚,而最终以家人反对自己太累为理由提出分手,原告认为:被告企图恶意侵占原告的财产,欺骗玩弄自己的婚姻和感情,令原告深感羞辱、痛苦及愤怒。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茅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2年12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 手机短信记录和电话语音记录(她对我我买的电脑和在我家拿的2000块钱及先后买的大量衣物没有否认)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2月04日 09时51分
按照您所述,你给她买的东西不算是彩礼,这是恋爱过程中的赠与,赠与是可以撤销的,您可以根据您买东西的发票及汇款单等要求其返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不算彩礼,应算是附条件赠予!对吧?我可以起诉对方是不当得利纠纷或者是同居期间财产纠纷,请问是吗?我该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请问是这样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04 08:57
你可以在你女友的租住地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彩礼。
你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2-04 09:08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非彩礼,如无证据证明,一般推定为赠与,很难再要回
追问:

非常感谢你的回复,我保留了她和我的手机短信记录,我为她买的电脑和在我家拿的2000块钱以及买衣服花费的8000块钱她没否认,我也保存了和她的通话记录(语音),但她坚持是我赠予,但交往期间除一开始外,后天都是她提出购买的,还有她拒绝告诉我的租住地址,我只知道她的身份证地址,但她已经搬迁到武汉了,我怎么办了

回答:

如你所述是事实,很难认定为彩礼。所谓彩礼,是基于结婚目的,依据当地习俗,通常是一次性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万分感谢!但我还是不甘心,我自己写的诉状,您看真的就没有效果么?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
2、请求被告归还华硕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
3、请求被告归还原告为被告购买各类物品款合计8000元
4、请求被告向原告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8日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于2012年9月9日当晚同居,期间断断续续不定时到原告家中居住,11月28号被告提出分手,以恋人身份交往总共80天。
交往过程中,原告考虑到早晚会与与被告结婚,先后为被告购买首饰衣物鞋包等各类贵重物品,被告还向原告借款2000元现金,前后花费大概合计三万余元(不含吃喝拉撒)。除第一次属于原告主动购买外,后来所购物品均属被告要求。
恋爱期间,最初一个月交往基本正常,大概一个月后发现被告对自己不太正常,经常见不到被告人,而且电话大多不接,短信大多不回,理由或是有事忙,或是在外地,或是家里人反对与原告恋爱,所以家人呆一起时接电话不方便。但没隔五六天,或者七八天左右,被告又会主动联系原告,并到原告家中居住。被告告诉原告虽然家人反对,但她对原告爱的死心塌地,等时机成熟,在与家人见面,口头应允2013年五一左右结婚。就这样断断续续交往,至2012年11月28日被告最后一次提出分手。
10月底11月初,在发现被告对自己忽冷忽热,阴晴不定时,原告深感迷惑,在身边人的提醒下慢慢有了戒心。原告发现对方有几处疑点:1、被告从不带原告到自己住处,理由是与人合租住房,去了不方便,交往两个多月,尚不知道被告住在哪里;被告无正当职业,据说从事安利传销,从不带原告去她上班的地方2、被告拒绝让母亲家人与自己见面,理由是家人反对与自己交往,所以要等时机成熟;3、与原告见十次面,八次都提出购物,而且相对不菲,所购物品除化妆品外都是存放自己住处;4、见面第一次,被告坦诚自己是2011年年底与别人领结婚证,2012年3月瞒着家人领离婚证,但是原告悄然发现被告在2012年4月22日在本市诱惑大棚婚纱摄影店交的婚纱照定金收据,似乎有些不合常理;5、被告几次以家人反对,在家人和原告之间很难处理为由,先后多次提出分手,除第一次原告表示挽留,其他几次原告基本冷处理没表态度外,被告又主动来到原告家中居住。同时向往常一样提出购物。6、在给被告买东西后被告会很高兴,花钱多更高兴,不花钱的话态度就差。最后一次, 11月24日在陪被告去医院看病时(是不疼不痒的小病)没为被告主动掏医药费,被告就大发雷霆非常生气,将原告凉在一边自己单独回她自己家,然后11月28日被告提出分手,要去武汉。7、被告曾经问原告和女友分手是否会要回钱物,原告在当时以为是玩笑儿话。
11月28日被告提出分手,要去武汉。原告婉转表示被告的行为不太公平,希望被告能够退回部分钱物后,被告立马翻脸,破口大骂,骂原告“不像个男人,为她花钱的男人多了,你那几万块钱算个屁”, “老表在公安局”及“老子混了几十年”等等为威胁,表示“你他妈的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并且恶毒咒骂原告及其母亲。在原告感到被告的动机不纯,带有欺骗性质后,在原告的半央求半示威的情况下,被告方退还原告部分财产(黄金手镯及项链)。其余财产被告以陪原告上床为由拒绝归还。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以恋爱为名义,口头儿承诺要与原告结婚,而最终以家人反对自己太累为理由提出分手,原告认为:被告企图恶意侵占原告的财产,欺骗玩弄自己的婚姻和感情,令原告深感羞辱、痛苦及愤怒。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茅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2年12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 手机短信记录和电话语音记录(她对我我买的电脑和在我家拿的2000块钱及先后买的大量衣物没有否认)

回答:

如有同居行为,你可以同居关系,主张财产分割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29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4 09:23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男方有权退彩礼。
回复时间: 2012-12-04 09:27
有证据可以委托律师索回
回复时间: 2012-12-04 09:35
单纯看你的描述难以认定是彩礼 除非你的证据充分
  • [湖北-武汉]
  • 易明律师 VIP
  • 电话:13886168577
  • 1440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4 10:38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男方有权退彩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西太原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安徽合肥
广东深圳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山东东营
湖南长沙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18548
山西 太原
人气:49914
浙江 杭州
人气:100829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49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