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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山东 12-04 09:44  悬赏 0  发布者:juzhen…… 给我留言  回答:(10)
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出事后交警部门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但处理事故时机动车方要求电动车方的家属签署了,一份协议。“这次事故处理完后,无论以后病人出现什么情况都与机动车驾驶人无关,不负责赔偿。”是否受法律保护?有什么根据?如果以后病人出现了因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并发症,是否可以追加赔偿。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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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04 09:46
一般情况,属于无效协议,不过要看具体内容
追问:

您好!
判定协议无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67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4 10:05
如构成伤残的,不受此协议限制,可继续索赔
回复时间: 2012-12-04 09:45
协议有效 但是不排除确实有因果关系的再次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2-04 09:49
这就是典型的私了案件。属于民事行为,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2-12-04 09:52
这份协议是部分有效的,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并发症任然可以主张对方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2-04 10:13
如果后期治疗费远远超出协议上约定的额度,是可以起诉要求支付的
回复时间: 2012-12-04 10:19
如构成伤残的,不受此协议限制,可继续索赔
回复时间: 2012-12-04 10:20
一般是认为有效的,但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
追问:

您好!
合同法中好像有这项规定,但这案件能适用于合同法吗?

回答:

民法通则也有规定的

回复时间: 2012-12-04 11:35
这可能是一次性协商赔偿的协议。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不过如果赔偿较实际损害差距明显过大,可再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2-04 15:56
——此协议有效,但是如果构成伤残的那么对方依然可以起诉索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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