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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关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户口分、立户原则的通知》有什么法律使用不当的问题吗?
湖南-长沙 12-04 11:40 悬赏 0 发布者:pc1017…… 给我留言 回答:(2) 《长沙县关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户口分、立户原则的通知》
根据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中第二条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户口分、立户及户籍迁入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户口分、立户行为和办理程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农业户口分、立户原则
1、一个户头只有一子或一女的不得分、立户;
2、单传四代同堂户可伴靠分、立一户;
3、一个户头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一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父母虽已单独立户,征收时必须伴靠一子或一女参与拆迁;父母亲两人只能共同伴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子或一女,不能分别伴靠子女。
4、离婚分户限指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离婚的对象,男女双方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有80%以上的户主签名认可。
二、分、立户的办理程序
凡符合分户原则的,由区、县拆迁部门负责填报《被征地农民分户联合审批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须签署意见盖章,经当地派出所审查,报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联席会议审核,派出所方可办理分、立户手续。
三、办理户口迁入和分、立户的时限
凡出生、正常婚迁、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复员退伍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须入户的,其时限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日之前。符合分户原则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征地拆迁部门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中第二条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户口分、立户及户籍迁入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户口分、立户行为和办理程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农业户口分、立户原则
1、一个户头只有一子或一女的不得分、立户;
2、单传四代同堂户可伴靠分、立一户;
3、一个户头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一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父母虽已单独立户,征收时必须伴靠一子或一女参与拆迁;父母亲两人只能共同伴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子或一女,不能分别伴靠子女。
4、离婚分户限指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离婚的对象,男女双方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有80%以上的户主签名认可。
二、分、立户的办理程序
凡符合分户原则的,由区、县拆迁部门负责填报《被征地农民分户联合审批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须签署意见盖章,经当地派出所审查,报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联席会议审核,派出所方可办理分、立户手续。
三、办理户口迁入和分、立户的时限
凡出生、正常婚迁、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复员退伍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须入户的,其时限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日之前。符合分户原则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征地拆迁部门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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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李三勇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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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5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4 15:29
你好,什么情况。
追问:
请问:
1、一个户头只有一子或一女的不得分、立户;
2、单传四代同堂户可伴靠分、立一户;
3、一个户头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一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是否与民法或某类法律的精神相违背吗?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4 16:17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层级,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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