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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

河北-廊坊 12-06 16:06  悬赏 0  发布者:979954……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男A家有两子B和C。B和D结婚,婚后有一子E和一女F。C娶G为妻,两人生有一子H。B和C在结婚后都各自生活,A则随B生活。某日,B因公牺牲,其父A因承受不了如此重大打击,一周后不幸去世。A去世后,留有个人遗产八间房,未立任何遗嘱。四年以后,C不幸因重病不治身亡。C死后,D和G为A遗留下的八间房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后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充分的调查、审理,最后判决E和F各继承房屋两间,G继承三间,H继承一间,D无权继承。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吗?请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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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06 16:11
EF可以继承A的财产,是代位继承。GH可以继承C的财产,
追问:

夏老师能详细说下吗?

回答:

已经讲得很清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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