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工程建筑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刘海鹰  陈皓元  牟金海  章泽龙  
已解决问题

工程招标第一次流标了,第二次标文上名称算是有变化吗?

 12-06 16:13  悬赏 0  发布者:kaiser……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5)
律师们好,我们有个工程招标第一次流标了,第二次标文上名称为“******工程(第二次)”,由于工程有高额保函,所有的施工单位都重新到银行开具了保函,名称改为“******工程(第二次)”,但是有一家施工单位采用了第一次的保函,银行出具修改说明,对保函的期限进行了延期。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单位保函工程名称由于没有“第二次”三个字,通过投票认定该单位实质性不响应标文,请问各位律师专家,这种理由是否充足?对于施工单位针对这点的投诉该做如何解释?
问题补充:
在第二次招标公告上的名称也是带有“(第二次)”,招标备案号也是带有“(第二次)”,但是工程立项文号是不变的。工程保函功能上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但是,如果工程名称少了(第二次),如果需要对银行追索投标保函,银行会认可吗?我咨询了建行和农行,他们的解释是不会认可。我想他们是不是会认可,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2月06日 16时15分
您好!
建议咨询评标委员。
追问:

是的,我认为,这个事情最终肯定会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但是这种事情很可能以后还会遇到。而且,我百度了很久,似乎国内还未有先例。所以觉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谢谢

回答:

不客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们决定咨询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起草专家,谢谢你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06 17:14
不充足,其对招投标事宜无实质性影响
回复时间: 2012-12-06 17:22
理由不是很充足。
回复时间: 2012-12-06 17:31
理由不充分或者是否牵强
回复时间: 2012-12-06 19:00
理由不充分,可申请复评
追问:

评委认为高额保函的项目名称都不对啊,另外,评委考虑的两个因素是,一,这家单位没有重新去银行打高额保函,对其他单位不公平;二,废这家需对这一家做出充分的解释,不废,需对其余九家单位做出充分的解释,相比之下,认为废的风险更小,您觉得是不是这样呢?

回答:

自身做法也有点瑕疵
给评委一个理由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山东东营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海淀区
广东深圳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043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240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79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58
辽宁 大连
人气:11490
重庆 沙坪坝
人气:46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