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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收回鉴定委托书

山东-青岛 12-07 20:43  悬赏 0  发布者:孩遐天地 给我留言  回答:(3)
春天女儿在公园里被一电动车碰骨折,肇事者逃逸,后找到然后我们到法院起诉,公园有禁止一切车辆进入的标志,公安定性为意外伤害,法院准备以意外伤害判决,后来又以交通委托做鉴定,我们不停的找,上级答复,青岛中院把握的标准是只要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统统按照工伤,我们当地法院答复,要开二次庭。而且要把以交通委托的鉴定书收回。对方已交钱,我们一直在等法院的答复,现在离鉴定委托书的委托时间已有一个月了,法院将鉴定委托书收回意味着什么,会不会对我们有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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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07 21:46
你好,表述的有点乱,如果法院执意不以交通肇事来审理,可以变更案由,以人身损害侵权来审理,按照工伤,是否意味着按照工伤标准来鉴定,如是,对你们有利。
回复时间: 2012-12-07 20:48
答:不再申请鉴定。
回复时间: 2012-12-07 21:25
1、是交通事故,应该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评残,其他的应该按照工伤标准鉴定;2、法院收回交通事故委托,还应该要求按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的;3、是你们要求法院进行鉴定的,只有法院没有通知你们不进行鉴定,那就是还要进行鉴定的;4、 法院按照伤害判决对你们是有利的,因为工伤的评定标准较低的,一般骨折就可以评定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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