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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有法院裁定当事人岳凤永和王宗芝(系夫妻)自愿以房屋一套抵我借款17万余元

山东-临沂 07-19 01:2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6年有法院裁定当事人岳凤永和王宗芝(系夫妻)自愿以房屋一套抵我借款17万余元,并交付我使用至今。    2015年岳勤莲(当事人姑姑)讲房子是她本人借与岳凤永使用,2015年至今,在兰山区人民法院先后有四个案子开庭,前三次我方胜诉,最后一次以2016年新法解释:以我作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宜取得相应产权,让我另行起诉当事人(当事人借款巨多逃跑在外,至今无法寻找)   咨询公安部门 当事人构成经济诈骗罪,符合立案条件(但在法院审理期间的案件 要有法院出具移交证明 )我申请法院移交,法院以没移交过这种案子为由,至今无结果。 望能给予办理 不让当事人岳凤永夫妻钻法律空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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