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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赔偿事宜!

四川-巴中 12-08 17:51  悬赏 0  发布者:johnny……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4年我县一所中学要迁至我居民住所地。当年针对货币赔偿签协议的是本人。房屋至今完好。所赔付款于2009年全部落实并签订终止合同。如今政府规划必须强制拆除房屋。问题是,当年签字到场的是我爱人。这个房子是婚后建成我与爱人共同财产所有。当年我在外省并未接到任何通知与签字或有关程序。请问下当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我现在是否能取得自己那部分因得的赔偿。还有以前和现在的征收价格也不同。谢谢!
问题补充:
关键是之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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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08 17:52
按照现在的征收标准来赔付,您有权利要求自己的那部分赔偿。
追问:

如何协商

回复时间: 2012-12-08 22:17
需要视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
回复时间: 2012-12-09 20:18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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