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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下属部门的做法是否疑似或者涉嫌敲诈勒索?

江苏-南京 07-29 08:08  悬赏 0  发布者:mofest…… 给我留言  回答:(3)
公司临时性组织全体员工参与市场推销,规定每人完成6件,每完成一件奖励100元,每少完成一件,扣50元,年终奖兑现。
    到了下属部门一级,除了公司规定照常执行之外,还附加另行规定:全部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加分,每少完成一件,另行扣罚50元。
    查阅《刑法》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感觉部门的规定,尤其处罚规定,具有高度疑似特征?不知道在现行的司法实践当中究竟如何看待呢?这种现象似乎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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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7-29 08:47
这是可以通过报警处理的
追问:

直接以受到敲诈勒索的名义报警吗?

回复时间: 2018-07-29 08:55
这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什么敲诈勒索
追问:

违法是肯定的,但是为什么不构成敲诈勒索?关键理由是?

回复时间: 2018-07-29 15:03
你如你所说,我认为:这是可以通过报警处理的
追问:

公司层面暂且不说,重点关注的是部门这一级,部门的规定违法是可以肯定的,我更想知道的是,仅仅违法而已吗?刑法274条敲诈勒索构成要件一般归纳为4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前3点基本上属于客观要件,第4点属于主观要件。我个人觉得本案可能最具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4点上,表面看好像不是直接冲着部门员工的财物来的,但是这里有个背景,我认为非常重要,那就是公司之所以发起这个临时性的全员推销活动,原因就是因为业务不景气,出现了大幅下滑,绝不是为了让所有员工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利益。客观说,这样的任务,本身就是很难完成的,或者说完不成才是完全正常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部门一级不是积极组织员工出主意想办法,提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而是采取类似趁火打劫火上浇油的手段,以员工合法利益相要挟,虽然表面上看好像是以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为目的,但实际上恐怕难以掩盖直接侵占员工合法利益的本质,这难道还不叫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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