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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本案原告的诉求、事实与理由是否成立。

 07-30 22:06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6)
本工作室代原告咨询,恳请赐教。谢谢!附: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与被告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纠纷案)
原告:1村民
原告:2村民

原告:3村民
原告:4村民
原告:4村民
原告:6村民
被告: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组长。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将征地安置补助费1880221.256元发放给6位原告。
事实和理由:
被告将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原告是法定义务。被告所有的位于琼X市长X镇行政区内(四至:东至溪、西至天水合流、南至黄家天水合流、北至杜家地至田),地块名称为秋风坡地。2017年11月28日该地块确权给被告,现该土地被“文琼高速”征用,征地所得安置补助费2335219.80元已在2018年1月22日转入被告账户(证据❶)。6位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在上述涉案“文琼高速”占用范围内,6位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有效(证据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6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履行义务将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原告。然而,至今未果。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将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原告是法定义务。既然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又规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显然,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100﹪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本案而言,6位原告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的被告100﹪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证据❸),其理由完全成立。6位原告曾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第三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之规定于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民调解,逾期未果。(证据❹)特此,原告依据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文X市人民法院
       
                                     原告:1、2、3、4、5、6。

                                    2018年7月 31日


附:《证据目录》。









证 据 目 录
证据编号 证据类型 证据名称 证据内容
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清册》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证明涉案土地被“文琼高速”征用,征地所得安置补助费2335219.80元已在2018年1月22日转入被告账户这一事实。
❷《合同书》及《收据》。 证明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在上述涉案“文琼高速”占用范围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有效这一事实。
❸《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各位被安置人员统计表》。 证明征地安置补助费其中1880221.256元应当分别发放给6位被安置人员(即原告)这一事实。 1 1
❹《人民调解申请书》及EMS:1011155398324号。证明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民调解,逾期(30日)未果这一事实。
问题补充:
采纳各位律师的建议,目前6位原告各自起诉到法院,已立案受理。各位原告面临的难题是:各位原告的诉讼标的均涉及被征收的承包地面积,但征收的承包地面积仅凭当时负责征地的当地镇政府点验青苗及附着物的镇国土所长口头告知。如某原告5.1亩,未有书证。现时咨询的问题:某原告向负责征地的当地镇政府申请复印涉案 5.1  亩土地勘测定界图,当地镇政府是否应支持?谢谢!
 附:   复印涉案 5.1  亩土地勘测定界图申请书
         (2018)9005民初255 X 号案
文X市重X镇人民政府:
   因本案原告(即申请人)诉讼需要及文琼高速公路征地负责单位是贵镇政府。申请人特依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14〕14号二、(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二)(依法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4.土地勘测定界图(按规定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之规定申请复印涉案5.1    亩土地勘测定界图。请贵镇政府收到本《申请书》后七日内予以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某原告
                                 2018年8月11日
附:1、(2018)9005民初255X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权益(即征地安置补助费)纠纷一案已被法院受理。
    2、《青苗及附着物点验表》。证明a、“琼文高速公路” 征地负责是重X镇人民政府。b、证明“琼文高速公路” 项目用地面积  5.1  亩的《土地勘测定界图》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复印给申请人
刚接原告通知,本次咨询除按贵网规则付费给一位律师外其余针对咨询问题作实质性答复的律师每人发60元微信红包或代其手机充值,以资鼓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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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7月30日 22时39分
你好!细看了你的诉状,现结合经验回复如下:
1、一个原告和被告的争议,是一个案件。6个原告是6个主体,应该是6个案件。应该是6个不同的诉状,向法院以6个案件起诉。法院一般会合并审理。所以,诉状书写六原告不正确。

2、原告获得补助费,依据的是征地部门与原告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村小组代为接收,而不发给原告,属于村小组侵权。
诉讼请求可以这样写。判令被告将征地安置补助费———元给付原告。
举证和所需要证明的事实:原告应该获得补助费及数额这一事实,征用机关已经把补偿给原告的款项已经支付给被告这一事实。关于这一部份,你的诉状与证据比较充分了。

3、就诉状而言,除第1条修改外,还是可以的。直觉判断,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的。依诉状来看,证据准备的比较完美。在一定程度上比有些律师都专业。

4、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陈律师您好!本工作室代原告衷心感谢您针对咨询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
其它答案
  • [海南-三亚]
  • 王竹律师 VIP
  • 电话:1510983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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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7-30 23:36
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8-07-31 01:23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对于起诉状及其涉及的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程序权利:本案,如果六名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则六名原告分别与被告成立承包合同关系,六名原告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不能在一份起诉状中同时列举六名原告,应当每一位原告一份起诉状;
二、实体权利:
1、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一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二是安置补助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三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2、根据物权法第132条及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有权取得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及部分土地补偿费(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释义》中认为,“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所有”。)
三、鉴于,该起诉状将六名原告列为共同原告及诉讼请求金要求安置补助费一项补偿,因此,律师建议:
1、六名原告分为独立原告,每位原告一份起诉状;
2、将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被告将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ˉˉˉ元发放给原告”;
3、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加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7-31 09:17
准备咨询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18-07-31 10:21
鉴于您描述的情况,证明补偿款应给付对方未给付即可
回复时间: 2018-08-01 19:27
1、起诉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只是原告的一面之词,需要庭审调查后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认定;2、按照上述诉状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如果证据充分有效,我认为是成立的;3、起诉状应该“简明扼要”即可,最好聘请律师代书;4、我意见;诉讼请求为“a、判令被告将征地安置补助费1880221.256元按照6位原告实际承包地面积,分别发放给原告”;b、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6原告为被告所属村民,2017年11月28日6原告承包的土地被“文琼高速”征用,征地所得安置补助费2335219.80元已在2018年1月22日转入被告账户,但是尚有1880221.256元的“征地所得安置补助费”被告没有按照6原告实际的承包地面积分发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分发给6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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