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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的行为涉嫌何罪名

河北-廊坊 12-13 13:39  悬赏 0  发布者:芭蕾1234……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年3月,宏达公司法人代表柯某得知盛乾公司马某急需资金,便与马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宏达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再转借给马某,月利率5%,期限3个月。协议签署后,柯某以宏达公司“时代广场项目”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3200万元。2010年4月,柯某以宏达公司产权作抵押,取得了A商业银行贷款3200万元。柯某借给马某2000万元,并扣下马某按协议需先行支付的借款利息300万元,余款柯某全部用于购买股票。3个月后,因马某无力归还欠款,柯某将股票及抵押给银行的产权转卖后携款潜逃。2010年10月,A商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因宏达公司拒不履行。A商业银行以柯某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
1. 柯某的行为涉嫌何罪名?应当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理由
2.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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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13 13:45
诈骗。
回复时间: 2012-12-14 15:44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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