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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下来的口头答应事情,有效吗》?

广东-深圳 12-14 12:52  悬赏 0  发布者:格蕾紫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在这里工作了三年,最近因为一些小事和园长闹不和。她今天来找我说只要我写辞职报告就给我 12月和1月份的工资。年终奖 她有我也有 她没我也没。我想问。我辞职后她不给工资。我要怎么办好呢? 
口头上答应的事情,是不是有权承认?用录音录下来她所说的话有法律效果吗》?
问题补充:
财务也知道了,她说园长已经和她交代了。可是我怕到时我递辞职信,她和财务都反口。这样我能怎么办》》?能告她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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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14 13:14
录音可作为证据用
回复时间: 2012-12-14 13:21
录音可作为证据用
回复时间: 2012-12-14 12:54
仅有录音 对方提出异议的话 难以按照这一个证据就支持你的请求 最好结合其他证据
回复时间: 2012-12-14 12:58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供,不过还需要其他证据相印证
回复时间: 2012-12-14 13:02
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2-12-14 14:46
你好,有需要,可以在做出事实决定前,先当面咨询律师意见,了解详细维权方案。
回复时间: 2012-12-14 15:5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里探讨的是“私自录音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搜集就成为第一要务。房产交易因周期长、环节多、程序复杂,涉及的 证据更是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当事人陈述。其中视听资料指的就是录音录像,这种证据往往是当事人事后取证 最常用的措施之一。那么,偷录偷拍取得的视听资料能作为证据使用吗?我国的立法对此的原则是有前后差别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虽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 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存在的价值。因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当时 同意也可能事后反悔。按此规定录音证据的可用性基本被排除。
  但是,这一问题在2001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改变。该司法解释第68条和第70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该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重新作出认定,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但如果视听资料是唯一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私下录音的行为是就对方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证据保全。但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录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的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同时录音还须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依据。
回复时间: 2012-12-1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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