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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病,妻子提出离婚

福建-福州 08-11 09:54  悬赏 20  发布者:随遇而安00…… 给我留言  回答:(4)
男方五年前重病,导致失明,现在已经卧床五年多,双方有一个女儿,现在11岁,从小都是跟着爷爷奶奶长大,夫妻有一套房子,刚买下来没几年丈夫就重病,首付是爷爷奶奶缴了一部分。
这五年里女方一直呆在国外,没有照顾病人跟女儿,也没有寄钱回来。只是平时打电话给她女儿。抚养照顾孩子跟丈夫的任务都落在爷爷奶奶身上,房贷也是爷爷奶奶每个月支付。
丈夫五年前生病昏迷不醒的时候,妻子娘家说男方以前答应资助点钱给她们家盖房子,跟爷爷奶奶拿了五万。去年女方一家人都来到男方家里,说女方在海外做生意,要求男方这边拿50万,被拒绝。
现在女方提起离婚,要求得到女儿的抚养权。
请问,这样的情况,孩子跟财产会是怎么判呢?
这种离婚应该可以属于婚内遗弃吧?丈夫重病后不闻不顾,这可以跟女方要赔偿吗?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这件事弄的让人很是气愤,完全没有道德底线,包括丈夫重病也有部分妻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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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8-11 10:55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回复时间: 2018-08-11 10:58
可以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8-08-11 09:59
可以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8-08-11 10:07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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