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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票涉税

河北-沧州 12-15 08:40  悬赏 50  发布者:hhqzjd…… 给我留言  回答:(4)
根据“购货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按偷税论处,但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对购货方按善意取得对待,不以偷税论处”的规定,下面的第一款结论是税务机关处罚我的依据,我认为第二款才是正确的,我想聘请律师,请指教。
1、 没有证据证明(证据不足)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故不能按善意取得对待,应按偷税论处。
2、 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非真实的交易,故按善意取得对待,不应按偷税论处。
聘请增值票涉税律师,现在税款已交清,正在交涉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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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15 08:45
答:前一款是一般规定,第二款是例外规定。主要考核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回复时间: 2012-12-15 08:49
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回复时间: 2012-12-15 08:53
看看是不是存在真实的交易!
回复时间: 2012-12-15 12:04
您好,这存在一个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适用第二款举证责任就不在你方。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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