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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江苏-南京 06-10 09:16  悬赏 5  发布者:250396…… 给我留言  回答:(3)
申诉材料
男方:胡波(湖北黄冈)
女方:郑方珍(江苏涟水)
双方自由恋爱,于2001年2月,经女方所居村居委会开具结婚证明,婚嫁于男方家至今9年余。由于当时男方不够法定婚龄,故未领取结婚证。2002年5月生育一子,抚养于男方家庭,现已8周岁。双方一直在外打工,孩子由男方父母代为抚养直今,现户口已落户于男方家庭。2009年4月双方利用积蓄,于南京市江宁区成立了一家百货店“南京市诚杰日用百货店”,当初投入资金4.5万元另借债3.9万元(债务暂未偿还),至今已经营一年余,预估现店面市值12万左右。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女方强烈要求离婚,就以上情况,想请教律师以下几个问题:
一, 现有女方村居委会开具的结婚证明,但未领取结婚证,现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夫妻关系?同居关系?或是事实婚姻关系。
二, 双方离婚,结合以上情况孩子的法定抚养权应归哪方?
三, 双方一直未曾经济独立分开,若离婚店面价值如何分配?所欠债务如何偿还?
四, 男方于2005年和女方因矛盾,分居6个月。期间曾与一女孩同居一月余,后来和女方和解。是否在法律上称为过错方?是否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有必然联系?
五, 女方于2010年5月期间,曾两次陪陌生男人喝酒至凌晨,近段常与陌生男人保持秘密通话,此事在法律上是否能提议?
六, 双方协议离婚无法达成,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该是怎样的程序?
七, 双方属外省市结合,此类离婚案例可否于暂住地法院受理审判?
                      烦请律师能给予指点,感激为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10 09:34
1、不是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同居关系!
2、男方!
3、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可以要求均分!
4、不存在过错!
5、无权干涉!
6、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费和共有财产割!
7、被告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0-06-10 13:17
1没有结婚证,就是同居关系。
2孩子两方均有抚养权
3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可以要求均分
4不存在过错
5自由,别人无权干涉
6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
7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我是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需要帮助请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0-06-10 13:35
1、你们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2、孩子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结合他一直都在男方抚养,给男方的可能性大一点
3、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可以均分,债务共同承担
4、不具有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过错方
5、不能
6、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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