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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无法履行拆迁协议书约定的条款

安徽-安庆 08-22 11:47  悬赏 0  发布者:aqcgs2……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3年6月底的拆迁。拆迁协议明确标注一层门面与二层经营性用房连体安置。                                     
    大约在2008-09年第一次安置时拆迁方告知无该种房型,第一次安置后拆迁方有3次安置机会都没能解决,直至2015年底通过无数次协商甚至信访,本人原则上同意拆迁方提出的将二层经营性用房折换成门面房的方案。并且拆迁方提供的房屋本人于15年年底已经使用(现实中已经使用了一套二楼的居住房和另外楼栋的一楼门面房。居住房与门面房不在同一栋楼)。安置结算手续由于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至今尚未办理。这种办法明显属于拆迁方违约。本人当时就提出要拆迁方赔付违约金。对方不同意赔付。
    二层经营用房折算成门面房有个比例问题,拆迁方拿出其他拆迁工程的文件来执行。增购面积的价格又要按照安置地点当时的房价来执行。     
    发生这种情况后本人准备起诉拆迁方。请教各位律师:像我家这种情况(拆迁法)方面可有明确的赔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另外我们的拆迁是在2003年6月份,拆迁方付给我们的过渡安置费是按照原来的标准加过渡期超过法定期限的违约金。(即拆迁过渡期为18个月,逾期6个月内加乘20%,总的24个月过后加乘50%)我是否能按照03年至16年的物价或GDP增长率要求拆迁方调整赔付违约的过渡安置费?拆迁方还规定所有同批次拆迁的过渡安置费扎止至2017年1月底,之后不再支付过渡费。
    本人拆迁协议上的安置地点与现实安置地点不一致。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拆迁方在前几次的安置工作中无法解决协议上注明的连体安置造成的。
    本人的拆迁协议上标明拆迁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仲裁。仲裁机构能明确判定拆迁方赔付违约金及赔付标准吗?如果我们起诉拆迁方,要求拆迁方赔付违约金,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吗?
     另外本人的拆迁协议书上标明的是一二层连体安置,这其中又涉及到公摊面积的问题。如果拆迁方能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连体安置,连体安置房内必须配备有一至二楼的楼梯,那么本人可以不用承担公摊面积。那么我可以要求拆迁方免除现在居住的二楼的公摊面积吗?
    望各位大能百忙中给与解答!!!如能提供有效依据请电话联系。(非诚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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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8-23 09:01
如果你们的仲裁条款有效,只能进行仲裁;如果你后来接受了新的安置方案,那么你就不能依据原来条款主张违约责任;仅供参考,具体只有看到书面协议及其他材料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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