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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损害后果事实认定

上海-黄浦区 08-22 22:38  悬赏 30  发布者:ying04…… 给我留言  回答:(13)
1、事由:行政机关以原告(本单位公务员,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不接受病退安排为由,停发、扣除原告工资以示惩罚,并向地方政府多部门宣传原告患有精神病。
2、前置条件:一、原告已有司法鉴定,鉴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该司法鉴定系法院认可的。二、行政机关是在明知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后,依然作出停发原告工资的决定并执行。三、。四、目前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该行政机关,经法院立案庭审查,行政机关存在侵犯名誉权行为,并符合构成要件,予以立案。
3、问:原告能否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行政机关补发扣除的工资,理由为:行政机关扣除工资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而产生的损害事实。
   问:扣除工资的行政行为,是否与《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相抵触。
   问:如果可以追加补发工资诉请,请律师指明相关法律依据和条款。
问题补充:
补充:前置问题,原告就补发工资问题向相应上级提出申诉,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复核答复,神答复—>“鉴于你就有关问题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被受理,鉴定等待司法裁决。”,明显打太极。现在能否直接起诉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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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8-22 22:56
你好!细看了你的陈述和问题,现回复如下:
1、原告不能追加补发工资的请求。理由:工资的扣除并非侵权造成,而是单位与个人的人事纠纷。侵权纠纷和人事纠纷是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程序也不同。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向法院起诉处理;人事纠纷,适用《公务员法》,是向原机关申请复核和向上级机关申诉。
2、扣除工资的法律关系,不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以不存在相抵触一说。
3、请求发放工资,属于人事纠纷。适用《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4、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该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复核,神答复—>“鉴于你就有关问题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被受理,鉴定等待司法裁决。”,明显打太极。现在能否直接起诉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回答:

对于工资,并未起诉。原机关这样回复,你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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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8-23 08:48
两个法律关系,扣罚工资属于人事纠纷范畴
回复时间: 2018-08-23 09:56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原告在名誉侵权诉讼中不能追加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名誉侵权与停发、扣除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1、名誉侵权,属于民事纠纷(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2、停发、扣除工资属于人事纠纷,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
二、行政机关扣除工资的行为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因此,不会出现与《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相抵触的情形;
三、对于单位扣除工资,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对于恶意扣发工资的行为,已经申诉,结果无用。现在想起诉,什么案由,如何起诉?

回答:

您好,一、对于扣除工资,公务员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解决,只能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处理;
二、既然上级行政机关以押金起诉为由要求等待诉讼结果,你不妨耐心等待诉讼结果;如果法院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再去找上级行政机关,到时他们应当是无话可说。

回复时间: 2018-08-26 07:18
需要仲裁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8-08-23 08:58
对当事人造成名义损失的,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我的补充: 2018-08-23 09:03
在侵权诉讼中无法要求补发工资,二个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8-08-23 09:32
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回复时间: 2018-08-23 09:58
不能追加,可以另案处理。
回复时间: 2018-08-23 11:41
侵犯名誉权 和补发工资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增加诉请,需要另案起诉
另外立案庭只审查形式要件,对案情不进行审查,所以法院立案受理,并不代表对方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回复时间: 2018-08-23 15:01
属于两种法律关系要分开立案和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8-08-24 14:34
1,对行政机关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说明其行为不属于《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2,侵权诉讼在庭审辩论结束前,原告都可以增加减少变更诉讼请求,但是要求补发工资不属于人民法院自己管辖的案件,可以提起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补发工资。3,原告就补发工资问题向相应上级提出申诉,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复核答复,也我认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只能说上级行政机关不懂法而已。
我的补充: 2018-08-24 14:54
4,如果你持上级行政机关的复核提起行政诉讼,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并告知应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8-08-25 08:54
答:1、不是。工资本来就是你的,不是损失。2、另案起诉。
回复时间: 2018-08-25 10:12
你好!细看了你的陈述和问题,现回复如下:
回复时间: 2018-08-26 09:48
收集保存证据证明,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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