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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中具体哪项是针对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及未按规定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的?

河北-廊坊 12-17 22:07  悬赏 0  发布者:131124……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在当地一家企业工作,从1986年陆续进厂上班,1992年由于工厂经营不善,在没有任何说明情况下让我们全体工人放假回家,只留下几个人看守厂房,之后我们有的接到厂里通知自己去社会保险所交纳了养老保险费,我们交纳的保险费里有企业应该负担的部分,我们找到工厂现在的厂长询问,他们只是说让我们自己先垫付,等将来厂里有了资金再退给我们。有的职工没有接到通知或其他种种原因,没有缴纳保险,这部分职工去找老厂长,只是得到了以后慢慢会解决的答案。一直到2009年12月31日,企业宣布破产并公布了经济补偿方案,该方案可以证明每个职工的工龄,但从1992年到2001年之间的养老保险概不负责。2001年到2009年的养老保险先是承诺给补72个月,但至今没有兑现,以后我们开始找县社反应情况,"县社"领导说2001年以前,全县县社系统都没有拖欠过职工养老保险费。开始我们并不明白其中的含义,后来经过我们多方了解,才知道2001年以前县社要求全系统企业将各企业职工名单报到县社,然后再由县社统一交纳养老保险,也就是原员企业没有给我们报上名,与县社无关,县社还让我们找原来的厂长,或拿出让县社补交保险费的法律依据。我们找到县委、县政府,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现该企业已破产,企业内原来的设备已被处理,企业占用的土地也以每亩85万元的价格卖出,土地出让费高达上千万元,已具备了偿还我们垫付款项的条件,也有了给部分职工补交保险的条件。再有县社一方面承认我们是该企业职工也认可我们的工龄,但对于2001年前我们自己缴纳的保险费他们说他们没有错所以概不负责。所以我们想知道我们想追回自己垫付的保险费是否合法?另外国家法律中具体哪项条款是针对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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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17 22:18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您就应该得到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另外单位的破产财产中还应当留有一部分为员工缴纳社保。 第一,如果你属于根据单位安排停职(不上班)领取生活费的在职人员,即使你在单位以外找到了其他谋生手段,清算组在清理在册职工时也会把你列入在职职工,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但是如果未经单位安排停职,自己另谋职业,那就是擅自离职,可能被单位除名(不一定,要到单位查),这个时候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就复杂了。
如果除名建议你按照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思路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补偿的标准
如果是固定工身份,且单位属于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补偿标准不低于社平工资,公式如下(重庆标准):
(1)安置费用合计=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人数 ;
(2)年工龄补偿标准额=安置费用合计÷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工作年限 ;
(3)固定职工本人安置补偿金额=年工龄补偿标准额×本人工作年限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的固定职工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是合同制职工,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
1、补偿金额=“破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
2、破产前十二个月是指企业破产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十二个月,停止生产时间的工资不作为计算依据。
追问:

您好我想知道咱们国家法律中具体哪一条款是针对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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