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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淮北 12-18 09:46  悬赏 0  发布者:徐淮北 给我留言  回答:(5)
建设美好乡村要征原宅基地,想知道补偿标准。网上说的提高10倍的政策实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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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19 15:23
您好!
还没有正式实施。
淮北市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告知书[2011]第10号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相山分局、淮北市相山区劳动人事局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国土资相告字[2011]第10号

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

  因淮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东:小任庄居民点,南:洪碱河,西:耕地,北:湘西沟;

  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东:农贸市场,南:道路,西:耕地,北:耕地。

  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东:已征收土地,南:坑塘,西:闫庄居民点,北:闫庄居民点。

  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湘西河,南:道路,西:耕地,北:道路。

  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道路,西:凤凰大道,北:耕地。

  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已征收土地,西:湘西沟,北:耕地

  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黄里村。东:耕地,南:耕地,西:湘西沟,北:耕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使用土地总面积15.1631公顷,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5.1056公顷,农用地13.33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853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其中:

  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小任庄组集体土地0.2856公顷,其中农用地0.1986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

  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朱楼组集体土地0.25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0公顷,建设用地0.2048公顷。

  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闫庄组集体土地0.0127公顷,均为农用地。

  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3.9411公顷,农用地3.9411公顷(耕地3.941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

  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6.454公顷,其中农用地5.1246公顷(耕地4.4577公顷、园地0.5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2公顷),建设用地1.3294公顷。

  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2.7375公顷,其中农用地2.6325公顷(耕地2.2401公顷、园地0.0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46公顷),建设用地0.1050公顷。

  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东王店组、黄里村后黄组集体土地1.4159公顷,其中农用地1.3698公顷(耕地1.0928公顷、园地0.18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7公顷),建设用地0.0461公顷。

  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油坊村、桥头村、黄里村、河北村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上报审批。

  序号行政区域范围征地面积

  (亩)区域类别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备注

  综合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渠沟镇土楼村4.284I395001580023700地块1

  2渠沟镇桥头村0.1905I395001580023700地块3

  3渠沟镇黄里村214.719I395001580023700地块4、5、6、7

  4渠沟镇油坊村3.882Ⅲ357001428021420地块2

  5渠沟镇河北村3.5085Ⅲ357001428021420地块7

  (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旱地按1500元/亩,园地按1800元/亩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标准执行。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其中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相政秘[2011]129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措施等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
回复时间: 2012-12-18 09:47
各地区不一样,你可以到当地相关部分何时
回复时间: 2012-12-18 10:28
淮北市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告知书[2011]第10号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相山分局、淮北市相山区劳动人事局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国土资相告字[2011]第10号

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

  因淮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东:小任庄居民点,南:洪碱河,西:耕地,北:湘西沟;

  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东:农贸市场,南:道路,西:耕地,北:耕地。

  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东:已征收土地,南:坑塘,西:闫庄居民点,北:闫庄居民点。

  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湘西河,南:道路,西:耕地,北:道路。

  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道路,西:凤凰大道,北:耕地。

  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东:耕地,南:已征收土地,西:湘西沟,北:耕地

  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黄里村。东:耕地,南:耕地,西:湘西沟,北:耕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使用土地总面积15.1631公顷,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5.1056公顷,农用地13.33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853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其中:

  地块1、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小任庄组集体土地0.2856公顷,其中农用地0.1986公顷,未利用地0.0870公顷。

  地块2、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朱楼组集体土地0.25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0公顷,建设用地0.2048公顷。

  地块3、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闫庄组集体土地0.0127公顷,均为农用地。

  地块4、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3.9411公顷,农用地3.9411公顷(耕地3.941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575公顷。

  地块5、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6.454公顷,其中农用地5.1246公顷(耕地4.4577公顷、园地0.5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2公顷),建设用地1.3294公顷。

  地块6、相山区渠沟镇黄里村下街组集体土地2.7375公顷,其中农用地2.6325公顷(耕地2.2401公顷、园地0.0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46公顷),建设用地0.1050公顷。

  地块7、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东王店组、黄里村后黄组集体土地1.4159公顷,其中农用地1.3698公顷(耕地1.0928公顷、园地0.18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7公顷),建设用地0.0461公顷。

  相山区渠沟镇土楼村、油坊村、桥头村、黄里村、河北村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上报审批。

  序号行政区域范围征地面积

  (亩)区域类别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备注

  综合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渠沟镇土楼村4.284I395001580023700地块1

  2渠沟镇桥头村0.1905I395001580023700地块3

  3渠沟镇黄里村214.719I395001580023700地块4、5、6、7

  4渠沟镇油坊村3.882Ⅲ357001428021420地块2

  5渠沟镇河北村3.5085Ⅲ357001428021420地块7

  (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旱地按1500元/亩,园地按1800元/亩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标准执行。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其中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相政秘[2011]129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措施等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
回复时间: 2012-12-18 11:27
还没有正式实施。
回复时间: 2012-12-18 16:16
需要看当地具体的拆迁补偿政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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