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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民诉法49条”“其他组织”“合法成立”?

河南-鹤壁 08-26 13:19  悬赏 10  发布者:元亨法律咨询 给我留言  回答:(0)
二十多年前政府行文发动“谁投资产权归谁”的群众个人投资建设“居民生活服务市场”,政府安排代管机构征地、建设、管理,均有《集资协议》。因土地位置增值,政府不经产权人知情,利用政府权力与代管方便,擅自以“国有产权”做合伙出资与房地产商签订《合作开发市场协议》并强制实施。现已建成多栋28层商品住宅楼出售。原市场名称更换为“城内城”而撤销,代管机构变更为政府直管行政事业单位,原市场投资人共有产权转移、经营管理终止。实际投资人经市场驻地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刻制印章,推选成立“共有产权清算组”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立案后发现被告“隐匿财务账册等”拒不公开和提交,以《刑法》162条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被告政府与法制办连续多次贿请法院行政庭长,又裁定“原告非经政府批准不是合法成立,不符合民诉法第49条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当然原告一再要求政府帮助成立清算组织,它和下属机关不会批准,而且最怕组织起来清算、诉讼。请解答“本案产权人群体在政府背信弃义侵权作为被告下,如何组织起来才算‘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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