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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管辖权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 09-04 19:07  悬赏 0  发布者:Rover1……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和我爱人户籍在哈尔滨呼啦利民开发区,我们一般在那里居住,不时地也回南岗房子住,我爱人现在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我离婚,也不具备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5、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居然也通知我立了案。请问南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吗?如果调解或判决结果法律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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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9-04 19:08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0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9-04 19:11
你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8-09-04 20:13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8-09-04 19:12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回复时间: 2018-09-04 19:13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8-09-04 19:18
答:1、有管辖权,你认为不具有管辖权时,可以提出异议;2、同等的效力。
回复时间: 2018-09-04 22:31
我的建议是这样:答:1、有管辖权,你认为不具有管辖权时,可以提出异议;2、同等的效力。
回复时间: 2018-09-06 10:58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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