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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政审计划生育问题

安徽-蚌埠 09-08 13:21  悬赏 0  发布者:182552…… 给我留言  回答:(3)
根据安徽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我是一胎早婚早孕,16年修改条例后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且,我有用工单位,城市居民,所以和法规中的,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都不符合。所以在政审计划生育这方面,能不能通过?不给通过我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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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9-08 14:21
这是可以按照计生委的规定来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8-09-08 17:59
这是可以按照计生委的规定来处理的 建议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8-09-08 21:55
非法律问题,无法判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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