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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江苏-盐城 12-22 11:13  悬赏 0  发布者:JDMTZX…… 给我留言  回答:(9)
你好,我想帮然的亲戚咨询一下关于婚姻的问题。她今年50多岁了,由于当时政策的影响,她们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育有两个女儿,大的结婚生子,小的也有20岁了。十年前由于拆迁补偿,现家中有别墅一幢,还有平房几间,都有房产证。现的男的在外面有了一个第三者,可能怀孕,如果第三者生下一个儿子,男的就会和第三者领取结婚证了。我想问一下,如果是这样的话,我的亲戚还有什么权益,家里房产财产该怎么分配,两个女儿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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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江苏-盐城]
  • 路光亮律师 VIP
  • 电话:13851063183  18019629922
  • 2931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22 18:50
1.你的亲戚属于事实婚姻。2.家里房产财产平均分配。3.对方涉嫌重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5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22 20:53
94年2月以前同居的,属于事实婚姻。
夫妻有权分财产。
子女、女方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
回复时间: 2012-12-22 11:14
.............
回复时间: 2012-12-22 11:15
之前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应该先离婚才可以再结婚 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财产
追问:

他和小三能拿到结婚证吗

回答:

这个不好说 因为你们之前没有登记 所以他没有任何记录 有可能会领取新的证件

回复时间: 2012-12-22 11:20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你亲戚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可以控告男方和小三重婚。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索赔。
回复时间: 2012-12-22 11:25
男的如果和第三者领结婚证就是犯重婚罪,家中的财产属共同财产可以平分或要求多分(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女儿分不到。
回复时间: 2012-12-22 12:48
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2-12-23 06:47
目前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应该先离婚才可以再结婚 ,如果男方又结婚,涉嫌重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应没有份的。
回复时间: 2012-12-24 17:23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
(1)双方协议离婚;
(2)到法院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通常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即可;
(2)离婚协议要对财产、债务和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即可。
3、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需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4、关于财产分配:
(1)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
(2)离婚时,女方无工作对家庭尽了最大义务的,财产分配时对女方和子女应多分;
(3)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应给对方额外的赔偿;
(4)离婚时,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5、关于小孩的抚养权:
(1)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
(2)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
(3)满十周岁法会院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同时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6、抚养费:
(1)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
(3)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7、相关法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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