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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等问题咨询

河北-石家庄 12-23 10:49  悬赏 0  发布者:284805……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个四川籍到石家庄务工的农民,2011年2月18日与石家庄高新区“河北华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月工资为1500元,实际工资为计件。但没有购买相关的养老、医疗等个人保险。2012年5月25日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入院治疗7天,2012年6月1日出院回家休养。住院治疗期间车间安排两人轮流陪护,并有保险公司人员到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并拍照,公司垫付医药费6400余元(具体数额不清,因出院时由公司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后口头告知的),2012年7月15日到就诊医院复查一次,2012年9月5日复工上班。复工后应公司要求提供了个人病历、复查费用收据,个人重新办理的银行卡及密码(这张银行卡是应相关负责任的要求以工伤当事人的身份办理的新卡,办理银行卡共产生了16元的费用:开卡工本费5元,年费10元,必须预存1元;负责人说这是用于工伤保险报销转账)。
    2012年12月22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口头通知:工伤保险已报销,报销额度为5700元左右;未报销部分医药费由个人承担,并处罚报销额度20%的罚款;休养期间公司按每天30元支付工资。
    现在的情况是:不但休养每天30元的工资没有支付,而且还拖欠全公司9月至11月的工资。
    我的问题是:
    1、未报销部分医药费应该谁承担?
    2、处罚报销额度20%的罚款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3、休养期间每天30元的工资是否合理?我能否提出1500元月工资或按前十个月或三个月平均计件工资支付的主张?
    4、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办理银行卡所产生的费用?
    5、我还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6、如果最终公司处理的结果侵占了我的利益,怎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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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3 12:50
收集证据,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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