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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

海南-三亚 10-01 04:26  悬赏 0  发布者:18976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海南陵水县英州镇大坡居委会某村村民(在本村土生土长),男,现年52岁。二十多年前因到城里谋生,娶妻生子,十多年前才把户口迁移城里(寄户)随妻;虽本人一家在城里进行个体谋生,但长期以来父母在本村生活居住,长年靠本人的经济供给敬候生活;并且父亲走后,本人就在十年前已在原藉(本村)建设了楼房同母亲居住,同时在村里分配给我家的自留园地,和三十年前本人自行种植的果园中,种上了黄花梨树等经济作物,完全跟本村村民一样,在家乡进行了名副其实的农业劳动、生产、生活。现在村里集体坡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不予分配给我们。按本镇各村委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款分配,外出人口为:1、寄户城里自行谋生的,均享受全额的70%;2、在国有工作单位工作的,均享受全额的30%;3、老婆、子女、孙子均同上享受。还有,《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本人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村民成员,虽然寄户城里,但从来没有脱离家乡的生活和各种建设、活动,更长期供养父母、拜祭祖宗、祖墓,并办《居住证》已近二年;如此与同村村民(除户口不在本村外)没有任何区别。以上事实说明,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或接近)的民事权利和待遇;本人村民身份是原生法定的,村民公决及其村规民约无权否认本人村民的原藉合法身份。以上土地补偿款分配,多年来已形成为当地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社会惯例”标准,土地补偿款应按“社会惯例”标准来分配给我们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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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0-01 20:49
针对您的情况,国家占地征收土地,应当在当地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布。如果您的房屋在国家划定的拆迁范围内,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征地拆迁,全国各地规定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以国务院或者是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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