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波  陈皓元  申维丰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25年前的历史冤案,如何申请再审?

江苏-连云港 12-28 10:29  悬赏 0  发布者:张久安 给我留言  回答:(0)
1988年被连云港中院以贪污罪、投机倒把罪判实刑16年,上诉被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实际服刑9年,于1996年假释。
    原审无视事实真相及其证据,采信不公,牵强定罪,制造冤案。本人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无结果。现将当时单位及其全体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卷宗里可查)附于下,供参阅。请求律师指点迷津,伸张正义。
附件1:原赣榆县官河乡农科站暨全体员工的联名证。
            关于张久安同志调玉米种一事的证明材料
   为了搞活站内经济,广辟财源,官河农科站(经营组)从1986年开始采取了新的经营手段即对外出搞经营的同志,站内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纯利润的管理手段。去年春节前,在单位已捕获信息但又无经营能力的条件下,单位决定委派张久安同志自找门路,赴东北引进玉米种,以缓冲本地玉米种的紧缺状况,为农业生产服务,增加站内收益。
   为促进这一行动的成功,经单位研究委派张久安同志负责此事,根据单位一贯规定,放权于张久安同志,使其在经营行动中有更大的积极性、灵活性,特作了几条规定:
  一、单位提供活动资金伍千元,其余货款概不负责。
  二、经营成功与否,必须在二月内向单位交纯利润2千元。
  三、在交足单位2千元的前提下,盈利部分由张久安同志自行处理,亏损部分也由其本人负责。
    为此单位在1987年元月4日下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讨论并通过以上几点意见,并征得张久安本人同意,付诸实施。
       特此证明
             赣榆县官河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公章)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画押)站长:祁洪沛  林庆树
                          会计:霍介兰  保管:仲济平
                 盛乃文  张久安  崔久华  张冬秀
                             1987年8.10

附件2:原赣榆县官河乡农科站写给检察院的申诉信
                      申诉状
  我们是赣榆县官河乡农科站的职工,现就我们站副经理、技术员张久安同志因在东北购玉米种卖给赣榆县种子公司等单位而定为贪污罪,予以申诉。
    一、事实真相
  86年11月,为解决当地玉米种植缺种困难,我官河农科站组织三路人马,分赴山东、涟水、辽宁等地购玉米种,除张久安赴辽宁草签20万斤购货合同外,其余两路均空回。在本站经营能力(资金等)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单位的固定收入,经研究商定,由张久安承包经营项目,具体条件是:官河农科站为张久安提供一切经营手续(营业执照、户头、发票、公章)等,,赋予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自主权(经营决策、经济收支及剩余利润分配权等)。合同中并规定张久安向站里交1---2千元纯利,其余均由张久安自理。于是张久安自备路费,自聘助手。自筹货款,自找销路,历时三个月(春节仅在家两天),终于圆满完成任务,购回种子30万斤。销售后,按规定完成上缴利润,其余利润按合同规定,由张久安自行处理。
  至此合同兑现,双方责任皆以履行,货、款、帐均已理清,事情应完结。然而,在事隔五个月后,于87年8月17日,赣榆县检察院将张久安逮捕,名曰:贪污罪、投机倒把、行贿。囚押在赣榆县看守所至今。
  二、定张久安犯罪确实冤枉
  为了把张久安定为罪犯,竟把“供求关系”说成“委托代办”,把“合法的承包经营”说成“个人非法经营”,等等。但事实是不能歪曲的。
  1、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日臻完善,尤其是十三大过后,各种承包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肯定,为了实现单位的经济目的,张久安与官河站签订的“经营责任承包合同”是合法的,张久安持我站合法手续从事种子购销是合法经营者,应受法律保护,不应以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而改变企业经营性质,从而进行打击。
  2、此次购销业务,解决了生产上缺种的困难,避免劣种、伪种充斥市场,平抑了市场价格,种植后出苗率高,生长整齐,产量增加群众反映良好,社会效益极为可观,经营者是无罪的。
  3、购回的种子售给种子公司,结算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县公司销售完毕,获利近万元,国家、社会、县公司利益没有损害。
  4、我们官河站按合同收取了纯利润1700元,并无其他任何经济损失。
  5、县公司个别人将张久安的“官河站法人代表”说成是“县公司委托代办”完全是歪曲事实。据我们所知(张久安几次与我们谈过),当时完全是供求关系,通过多次洽谈,定为1.05元/斤与我们站结算,这一事实不光我们知道,县种子公司知情者都能作证。同时从实际结算情况也足以证明。
  张久安被捕后,对我站经济效益,对其本人及家庭的声誉、利益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官河乡知情者都为张久安鸣不平,认为张久安在承包责任制中经营玉米种获利3万元,是符合当前搞活经济的政策的,不能作为治罪的依据。如果认为他个人得的多了,我们站也可以与张久安重新协商重新分配。
  三、要求
  1、我们官河站张久安经营销售玉米种获利3万元,被县检察院没收,应退给官河农科站,由我们站和张久安协商处理。
  2、将张久安平反、释放。
  以上是我们站所说的事实情况和要求,诚望领导明察予以公正合理的解决。
            赣榆县官河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公章)
                                    1987.12.31
附件3: 原赣榆县官河乡农科站、种子站写给江苏省高级法院的
                       刑事申诉状
  我们是张久安的原工作单位---赣榆县官河乡种子站(农科站)。我们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判字第18号,以贪污罪、投机倒把罪判处张久安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判决。现予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布无罪。
  一、事实真相
  86年11月,为解决当地玉米种植缺种困难,我官河农科站组织三路人马,分赴山东、涟水、辽宁等地购玉米种,除张久安赴辽宁草签20万斤购货合同外,其余二路均空回。在本站经营能力(资金等)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单位的固定收入,经研究商定由张久安承包该经营项目,具体条件是:官河农科站为张久安提供一切经营手续(营业执照)、户头、发票、公章等,赋予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自主权(经营决策、经济收支及剩余利润分配权等)。合同中并规定张久安向站里交1---2千元纯利,其余均由张久安自理。于是张久安自备路费,自聘助手。自筹货款,自找销路,历时三个月(春节仅在家两天)终于圆满完成任务,购回种子30万斤。销售后,按规定完成上缴利润,其余利润按合同规定,由张久安自行处理。
  至此合同兑现,双方责任皆以履行,货、款、帐均已理清,事情应完结。然而,在事隔五个月后,于87年8月17日,赣榆县检察院将张久安逮捕,名曰:贪污罪、投机倒把、行贿。囚押在赣榆县看守所,88年5月6日市中院公开审理,88年6月15日中院裁决取保候审,8月28日市中院决定第二次逮捕,9月1日送达了判决书,现羁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定张久安犯罪确实冤枉
  为了把张久安定为犯罪,竟把“供求关系”说成“委托代办”,把“合法的承包经营”说成“个人非法经营”,等等。但事实是不能歪曲的。
  1、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日臻完善,尤其是十三大过后,各种承包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肯定,为了实现单位的经济目的,张久安与官河站签订的“经营责任承包合同”是合法的,张久安持我站合法手续从事种子购销是合法经营者,应受法律保护,不应以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而改变企业经营性质,从而进行打击。
  2、此次购销业务,解决了生产上缺种的困难,避免劣种、伪种充斥市场,平抑了市场价格,种植后出苗率高,生长整齐,产量增加群众反映良好,社会效益极为可观,经营者是无罪的。
  3、购回的种子售给种子公司,结算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县公司销售完毕,获利近万元,国家、社会、县公司利益没有损害。
  4、我们官河站按合同收取了纯利润1700元,并无其他任何经济损失。
  5、县公司个别人将张久安的“官河站法人代表”说成是“县公司委托代办”完全是歪曲事实。据我们所知(张久安几次与我们谈过),当时完全是供求关系,通过多次洽谈,定为1.05元/斤与我们站结算,这一事实不光我们知道,县种子公司知情者都能作证。同时从实际结算情况也足以证明。
  张久安被捕后,对我站经济效益,对其本人及家庭的声誉、利益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官河乡知情者都为张久安鸣不平,认为张久安在承包责任制中经营玉米种获利3万元,是符合当前搞活经济的政策的,不能作为治罪的依据。如果认为他个人得的多了,我们站也可以与张久安重新协商重新分配。
  三、要求
  1、我们官河站张久安经营销售玉米种获利3万元,被县检察院没收,应退给官河农科站,由我们站和张久安协商处理。
  2、将张久安平反、释放。
         赣榆县官河农科站(官河乡种子站公章)
                                   1988年9月14日
问题补充:
一审侦查人员故意采取不入卷的方式灭失无罪证据,辩方提出质问后,法官不予追问,是否属于失察和不作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广西桂林
黑龙江哈尔滨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883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21
广西 柳州
人气:70374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