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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三兄弟,长兄为城市户,二弟三弟为农业户口;二弟于1981年自建三间平瓦房结婚用

江苏-南京 10-20 21:3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同胞三兄弟,长兄为城市户,二弟三弟为农业户口;二弟于1981年自建三间平瓦房结婚用,于1991年在本村又新建了楼房,在2005年分家时,又将老二弟的三间平瓦房作为祖产,作价6000元,长兄予以购买,支付给两亇弟弟各2000元。长兄凭此购买的三间平瓦房并作为祖产于2014年到当地土管局申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问:1.三兄弟的共同财产(三间平瓦房,实为二弟的房)能作为祖产吗?2.分家时的长兄购买房屋能构成城镇居民向农村农民购买住宅行为吗?3.2014年长兄所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合法有效吗?在2014年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己实施多年,国务院国办法(1999)39号文及江苏省政府文件己有明确规定条文,其长兄是不符合申领土地证和房产证资格的。以上三个问题特请教法律専家,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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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0-21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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