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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门被撬,丢失材料

北京-朝阳区 01-02 09:20  悬赏 10  发布者:yff120…… 给我留言  回答:(9)
单位库房门相继两天门被撬,第一天未丢失物品,所以就只打了110,110出警后我们没去立案。第二天门又被撬,丢了材料。110出警照相后让我们去派出所立案。在派出所听有的民警说立案有丢失数额要求,数额不够,不立刑事案。请问:房门被撬,物品丢失,立刑事案是否对数额有要求?另,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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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2 09:21
派出所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13-01-02 09:49
你好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回复时间: 2013-01-02 09:21
你好,需要达到立案标准,你们提供损失清单
回复时间: 2013-01-02 09:21
盗窃罪的确是有起步数额限制 每个地方都有一定区别 你需要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
回复时间: 2013-01-02 09:27
丢失物品清单
回复时间: 2013-01-02 10:23
需要提供损失清单
回复时间: 2013-01-02 11:35
你好,要提供丢失物品清单。
回复时间: 2013-01-02 15:06
要提供丢失物品清单。
回复时间: 2013-01-02 16:15
盗窃满2000元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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