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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宏达紫云台小区未完善小区内的基础配套设施业主该如何维权

陕西 01-02 09:54  悬赏 0  发布者:行云流水wr…… 给我留言  回答:(7)
开封市宏达紫云台小区未完善小区内的基础配套设施业主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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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2 10:00
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1-02 10:14
你好,可以要求开发商兑现销售时的承诺或者购房合同上面载明的配套方案,完善配套设施。
回复时间: 2013-01-02 12:43
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购房合同向法院起诉维权。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1-02 14:10
可以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1-02 15:19
拿着开发商销售时购房合同上面载明的配套方案,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否则依据该合同向法院起诉维权。建议先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1-04 11:30
依据购房合同和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其完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1-16 16:04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由于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这些公共设施的归属争议不断,这种状况将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而终结。《物权法》中对小区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公共设施应归业主所有。像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属于物业服务用,不得作为它用,如果小区物业擅自在游泳池等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唐律师表示,《物权法》实施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如要利用公共设施开展经营活动,首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经营收益的利用和归属也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业主大会可以决议通过分红等其他方式得到收益。这样才能维护业主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小区公共设施不得由其他人所有的事实。 

小区车位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现实案例小区车位是不是应归业主所有 

铁西区沈辽东路某小区边女士住的小区,物业公司贴出通知:凡没有车库和地下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将不能进入小区。边女士和30多位邻居的车,只能停在小区外面的马路边。 

沈河区某小区刘先生住的一处商品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王先生看到开发商贴出告示称,入住该小区的业主需要停放车辆的,可以到物业办理手续。价格为,购买20年车位需一次性付款8万元,如果选择租用小区车位则每月需交纳400元停车费。 

刘先生认为,小区地下车库和地上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已经购买了小区的房子,位于自己家楼下的地下车库本应属于住宅楼的一部分,开发商还要以高价出售地下车库的车位,实在是不公平。律师解答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陈国兴律师《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约定不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形式。 

陈律师说,像现在新建的楼盘,有不少是地下停车库,这一般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在本小区内业主不使用地下停车库时,开发商就能将车库进行出租或出售。 

其实小区车库和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是《物权法》讨论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 

其中不少人认为,车库和车位应该作为开发商卖房时的附属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建地下车库时进行了必要的投资,如果按照车库和车位作为房子的附属设施归业主所有的观点,势必会造成开发商在兴建住宅时不考虑建车库和车位,最终侵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 

陈律师表示,像边女士的情况,应该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看停车位是否占有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用地,如果是占用,就应该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如果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还没有满足时,开发商却将小区车位高价卖给或出租给了外人,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但是如果刘先生起诉要求判令小区车库归业主所有,将没有法律依据。 

小区绿地归业主共有 

现实案例 小区绿地由"公"变"私" 

"明明是公共绿地,却有人将其圈进了自家院内。"沈阳市皇姑区某小区的业主反映。同时在大东区某花园社区内,也有居民反映说,在小区南边,其中一栋还将绿化树围进,墙外只留下窄窄的一溜绿地。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主对记者说:"当初在此购房,看中的就是这里绿地面积大,环境优美。现在这些人砌围墙侵占公共绿地,使公用绿地面积越来越小,这显然不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眼里。" 

将小区的公共绿地圈占成自家花园、侵害小区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固然过分,但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业主进行协商也未见其果,小区居民维权也产生了困扰,由于缺少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支持,没有结果。《物权法》的实施,这些业主的权利将得到保障。 

律师解答 

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陈国兴律师 

陈律师分析:从上面这起纠纷来看,某些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但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由于并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小区绿地的归属权,因此造成其他业主维权时遇到困难。《物权法》中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这就明确了物的归属问题,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同时也明确了制止这一侵权行为的单位。 

陈律师说,现在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顶楼有的是阁楼,一楼的住户有楼下的私家花园,如果这两个是业主自己购买,开发商未经过业主同意,将业主的私家花园出售,或出租,作为业主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进行自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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