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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定装潢“的含意?””

浙江-杭州 10-25 19:46  悬赏 0  发布者:zjhztw……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个产品的包装底板(可称装潢)与另一个名牌产品已废弃的包装底板相似,是否构成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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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0-30 18:37
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修订,新版自2018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从法条修改的部分用语来看,否定了某一商品'特有的装潢’的狭隘说法,故包装装潢不一定是某个商品特有的,只要不是实施混淆行为,商品因包装、装潢之间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有一定影响力的),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你所说,仅包装底板相似,且他人已废弃不使用,还有包装、装潢上的标识、广告词、企业名称等用语有明显区分的话,侵权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如果他人也可能享有著作权、商标权的,另当别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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