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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水安澜论坛发表不能引起领导的关注

江苏-淮安 01-04 14:36  悬赏 0  发布者:绝望的残疾人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真心感谢淮水的网友能真正的帮助我已我被封的网名《真心交友》在凤凰快播帮助我发帖子帖子内容是:

作者:真心交友 

淮水安澜论坛发表不能引起领导的关注  

我是淮阴区一个原本老实巴交的农民,出了车祸,总认为判决不公及抗诉不全面,爱在阳光纪检发帖子,由于言语表达能力欠佳,且比较絮叨,招致大多数网友一致抨击。
一个草根农民,遇到事故,本值得同情与帮助,可是他选择了一而再再而三的纠结,小到电动车坏了人家不给修,大到为子女和老人争取抚养(赡养)费,从谁谁谁给他说了什么什么到某天某月某日他又给哪位领导反映问题了,今天咨询法院,明天质询检察院,后天投诉商家....诸如此类,等等等,搞得很多网友慢慢失去了对其原本的同情,甚至有些网友见到他就要口出不逊。“我首先要反省一下自己了,为什么大家会从原来的同情和帮助变成了现在了嗤之以鼻和害怕看到我?是你做事情比较啰嗦且反复纠结,这样只会让你的问题无人关注,只会让我的名声越来越臭。
  但是,作为一个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我又是多么渴望得到有关部门和广大有能力的网友帮助和指点,从我的字里行间,流露出作为一个弱势草根的无奈,更表现出渴望得到帮助的心情,说句老实话,我仍旧是一个比较淳朴的人,姑且不论我的主张是否合理(合理不合理我不具备辨别的能力),最起码我知道为了孩子和老人去争取,我会为自己的家人考虑,只是选择的方式让很多网友无法接受。所以,在这里,我作为淮水的一个网友,我真心的呼吁朋友们不要再对其辱骂,不想看到我的帖子就不要看,不想理我就不要理,不要在对其嘲讽,让我们的淮水多一些包容和理解。我也知道大家都在“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是请切实考虑到我不具备较高是文化水平的客观实际。
  最后我以后会给女儿树立一个好的榜样,给妻子些许安慰;请求广大网友带一颗包容的心,不要再对我辱骂!
  我请相关部门要带着对人民群众浓厚的感情去对其把政策宣传到位,多与我进行些沟通,告诉我哪些主张是法律政策支持的,哪些是不靠谱的。我2009年1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现场的红绿灯、摄像头都坏了,事故认定书没有提到这个情况,淮阴区法院在一审也没有提出这情况。但是事故认定是无法认定,这样对方就是承担全部责任了,淮阴区法院也没有乱判。但是他们还是被买通了,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十七条之规定赔偿给我。他们因为一个头脑伤残的人能去告状吗?哪知我老婆给我买了一台电脑并且安装了宽带。我在网上知道了我的误工费判的有误所以我在2011年3月送再审申请到淮安中级法院的,但是那知道他们也维护淮阴区法院的错误判决把我的再审给驳回。
通常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就是维持原判。原因是:二审法院判一审法院错判,审法院将扣掉50分。一审法院会千方百计的去协调保住50分的丢失。法官怎么会错判哪?这就是面子。
      但是他们那里知道我还能找到律师帮助我写再审申请书寄给江苏省高级法院,可是高级法院没有理财我我就把再审申请改成抗诉申请书送给淮安市检察院了,但是检察院也出与这样的目的不想把法院惹了,就不管我在再审提出的误工费、康复治疗了。律师也不想和法院搞僵。
一、案件审理事实不清,而且敢公开违法,案件审理明目张胆的进行违法操作:其手法就是把法官徇私枉法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归结为是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法官有“由自裁量权”,他人不得干预;要是对本判决不服,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结果就是枉法者平安逍遥,而当事人却要四处奔走申冤。事实证明,至今没有一个法官因民事案件审判不公而受到制裁!
二、很多不公的案件并非是主审法官个人之力,完全是权力干预的结果:其手法就是因权力干预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归结为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上差异,与徇私枉法权力干预无涉,先让承办法官顶缸!然后再由院领导出面摆平,结果是干预者、枉法者相安无事,害苦了当事人,同时也让法律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证据只是晃子,开庭审理只是作秀,其实官司输赢法官心中早就定好了:其手段就是在对方证据里面找瑕疵〔鸡蛋找骨头〕,承办法官如果要想帮助那一方,他就会在对方的证据里面寻找瑕疵漏洞,只要找对方一点瑕疵他就会以点代面全盘否定对方所有依据的真实性,以此不采用其全部合法依据,这是徇私枉法法官贯用的一种手段。
四、律师是聋子的耳朵〔摆设〕,法官才是主宰权威:其手段就是给对方律师施压,让对方律师在庭审时不敢全力为其当事人辩护,结果造成了其当事人的败诉。众所周知:律师要想生存就必须与法官搞好关系,否者你这个律师是无法在本地区律师界混下去,困为判决权在法官手里,如果律师不听话即使你在有水平也是枉然!律师不可能为了我一个案子去得罪法官。
五、法官以调解为理由拖垮对方当事人,如果法官要想帮助那一方时,如果被帮助的一方在各种证据都不利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将以调解为借口拖垮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当事人经不起长时间拖累最终只得妥协。
六、法官越来超象商人,眼里看着权、心里想着权,“钱是最好的证据,权是最有效的法律”;
七、法院系统从上到下有一条无形但确实存在的关系利益链,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法院都是一家人,丑事相互隐瞒、坏事互相袒护,他们不惜损以害司法形象与人民的利益来维其系统的面子;
八、因为法院领导说得大多,做得太少;对下级法院保护得太多,监督得太少;再加上自身也不能公正审案,所以就造成了冤案、错案得不到有效的控制重要原因;
九、“自由裁量权”本来是用于防止权力腐败、干预司法公正判决的一把利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有效的横向与民主监督,使“自由裁量权”成为了一些法官枉法判决的护身符与尚方宝剑;
十、法官有了上面的层层保护,必然行成:法律在情中,输赢在礼中;公平在嘴中,责任在推卸中;权力在交易中,关系在互动中,忽悠在回复中结果。促使一些法官在办案时,把法律与民众的利益深深埋葬在心里,让权力、关系、人情、金钱在阳光下互动。
事实证明:如果一个案件判决有瑕疵,但瑕疵不大,其中有一部份是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另一部份是主审法官对案件有偏向问题;如果出现重大错判,那绝对不是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肯定是枉法所至,而且必定有法院领导参于其中,否者即使承办法官想枉法也没有那么大的胆量,另外判决书也通不过批不下来。说句老实话,我现在已经是在淮安算是小有名气的名人了,相信法院也有很大压力了,对我的案子也会重视的,我要按照程序来。:
长时间、以及做了那些事需要信息的及时公开。广大网友也应该有一些耐心和体谅。请各位网友,对此问题关注!
      下面回到重复发帖这个主题上,有的单位已经耐心详细的解答回复你的问题,却一味的发帖,不知是何目的?我觉得,我发帖就能满足你想要的结果了。网络朋友告诉我这是不可能的。一来,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是你想要什么结果就是什么结果。二是处理事情总有原则、政策和法律,违法违纪办事可能不行的。三来超出人家的权限职责要求解决也是强人所难的。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那位同志,大家很同情其遭遇。但是整天在网络上的发帖,这样本身即解决不了问题,也无益于个人困境的改变,无论何时不劳而获是绝对不行的,正义和聪明的网友也不会支持这样重复发帖行为的。政府已经予以了低保政策照顾,我仍幻想政府花钱给他看病,给其小孩解决读书上学问题。这些问题,确实胃口也太大了。后来,很多网友对其这一行为都是痛恨和鄙视的。
     从净化淮水,净化阳光纪检,对重复发帖,有关单位及论坛不能任由其行为。当然这不是说对网民反映的问题通过堵的方式解决,也不是限制言论方面的自由,言论上并不是无限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而是使其遵守阳光纪检论坛的管理规定,以及我个人提供以下一些建议供参考:
      第一,有关单位对重复发帖行为予以善意的提醒和告知,要求当事人不要重复发帖,表明单位本身的一个态度。不是所有重复发帖都是需要关注和回复的,这也不是阳光纪检设立的目的。一旦个别人重复不停地发帖,都要关注回复的话,就是拿有限的精力去做无益于社会的事情。
      第二,在相关版块发布滚动的提示标语或者滚动告知的语言,给重复发帖,搅乱网络秩序的网友提个醒。表明重复发帖为正常的民意沟通所不忍,希望当事人注意发帖的方式。对重复发帖提醒等置之不理的,对执意取闹者,可以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予以删帖、或者短期内限制发新帖。重复发帖为主流网站、BBS所排斥,淮水一味容忍是不行的。校讯通关注者以及几问市委书记放映问题,如果不予以采取措施,淮水等网站无法得以净化。网贴所在的网站及指向的单位,真的应该考虑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合理处罚恶意重复发帖者。重复发帖的危害是很多的,而且事情的处理本身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反映的问题并无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恶意作对的情况下,论坛的管理者和有关部门都不能任由其无休止境的无益行为再三发生。网络的言论自由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言论自由。不断发帖、重复发帖行为,论坛的管理方淮水安澜网站或阳光纪检斑竹可以针对其违反管理的这一行为,对其账号予以关闭、封号或者查封IP等。
第四,确实来做广告或者就不是问题的或者在纪检版块讨论内容的,斑竹及论坛管理方应该移贴、删帖或者限制发帖。
        第五,倡导全体网友,为了阳光纪检发挥作用,及净化大家的淮水,网友反映问题要遵守网络管理规定,倡导文明使用网络资源,自觉从自己做起,杜绝重复发帖。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无论检察院抗诉当不当,有个再审的心理准备就行了。不过,如果检察院抗诉理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是不会启动再审程序的。
附: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一、案件审理事实不清,而且敢公开违法,案件审理明目张胆的进行违法操作:其手法就是把法官徇私枉法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归结为是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法官有“由自裁量权”,他人不得干预;要是对本判决不服,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结果就是枉法者平安逍遥,而当事人却要四处奔走申冤。事实证明,至今没有一个法官因民事案件审判不公而受到制裁!
二、很多不公的案件并非是主审法官个人之力,完全是权力干预的结果:其手法就是因权力干预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归结为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上差异,与徇私枉法权力干预无涉,先让承办法官顶缸!然后再由院领导出面摆平,结果是干预者、枉法者相安无事,害苦了当事人,同时也让法律蒙上了一层阴影。
淮安也不属于偏远地区,为什么党的春风就是吹不到呢!如此帖没有回想,草民别的不会,越级上访呗!!阳光不照向我,我自己去寻阳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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