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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可否正常申诉

 01-04 17:13  悬赏 10  发布者:scorpi……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济南 回答:(4)
民事判决部分内容:  
  原告陈三某与被告吴某、陈某某(吴某的独生女儿)、陈大某(陈某的姐姐)继承纠纷案件。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法庭于2012年6月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郁文莉独任审判,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8月31日、10月17日及10月23日开庭审理。
  原告陈三某称,父亲陈老于2012年1月8日去世,母亲与2008年12月5日去世,哥哥陈二某(吴某的丈夫、陈某某的父亲)与2011年2月23日去世。父亲去世后,遗留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南苑小区3区1号楼3单元804室房产一处,该房产由被告吴某占有使用。哥哥去世后,遗留位于济南市解放路70号8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一处。根据相关法律,原告陈三某及被告陈大某对上述两处房产享有继承权,因与吴某等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上述两处房产。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物权的证明……”被继承人陈老去世前尚未取得我国房产行政部门发放的济南市市中区南苑小区3区1号楼3单元804室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书,被继承人陈二某去世前尚未取得我国房产行政部门发放的济南市解放路70号8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书,上述两套房产在我国房产行政部门均没有房产权属登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及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驳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上诉部分内容: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主要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以涉案房屋无房产证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系被继承法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只要是合法财产均应发生继承关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有关涉案房产的合同、证明、房产档案等资料,均可证实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产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均无异议。再者,上述房产买受人均已交付了购房全款,且铁路部门或出卖人也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分别达4年、20余年之久(目前两处房产均由被上诉人吴某、陈某某占用使用),进一步证实了系买受人合法财产的事实。
实际上,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并不等同于不动产物权本身。原审判决明显混淆了不动产物权与物权证明的本质区别。
由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其已永远不可能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因此,法院以无房产证为由不予处理,将使继承人永远无法行使上诉房产的继承权,有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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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1月05日 10时15分
若为生效判决,则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院为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4 17:46
可以向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3-01-04 19:19
可以向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3-01-04 23:55
可以申请再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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