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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老师 帮我看 可以得到赔偿不 这样的法律文书书写通顺不

广东-广州 01-05 16:49  悬赏 10  发布者:cy6753……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11月13日,申诉人正式入职被申诉人有信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并于2012年11月30日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上显示的签订日期是11月13日)确立合同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进口报关部报关文员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诉人在工作中的报酬为基本2250元,绩效奖金为250元,岗位工资为2500元。申诉人在职期间准时上下班,严格遵守被诉人的规章制度,无故意违反公司劳动纪律,2012年12月27日晚申诉人向申诉人的直接上司(进口报关部经理)要求安排元旦期间的值班工作遭受拒绝,2012年12月28日晚,申诉人的直接上司(进口报关部经理)告诉申诉人“由于你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条件,所以公司决定在本月月底(12月31日)终止与你的试用期,请择日办理离职手续”。申诉人联系被申诉人公司的人事部要求其处理此事,并向其提出抗议告知此事的不合法,要求被申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申诉人出具申诉人不符合公司用人条件的证明,但其告诉申诉人此事需要申诉人自己去解决,协商无果申诉人被逼离职。
    申诉人入职时,被申诉人未告知申诉人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能以及工作要求,也从未对此做出充分说明并让申诉人签字确认。在申诉人试用期期间被申诉人也没有对申诉人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做客观的书面记录和评价并让申诉人签字确认。被申诉人以申诉人不符合被申诉人的用人条件为由捏造事实单方面的辞退申诉人,却又不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申诉人不符合公司用人条件,已违法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说明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按相关法律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望能及时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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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5 18:57
完全不懂仲裁申请书的格式,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建议聘请律师代书,有需要可和本律师联系。
追问:

老师 您太贵了 请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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