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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执行时效

 01-07 00:19  悬赏 50  发布者:王波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盐城 回答:(4)
2008年8月被告向我借款四十万,也钓定了利息。并且用房产抵押并进行了公证。有法律强制执行文书(因是农村土地,未办理他项权证)因被告末按时还款,我请求法院执行并进行了拍卖。现已拍卖成功。现在执行局对我说该房产在2000年l月抵押过给银行八万,同年还抵押给一个私人二十万。让我同意先扣除我的本金给我,余款和他们按比例分配,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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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07日 04时59分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抵押登记时间确定先后顺序。从你提供的信息看,法院的做法对你还可以的。
追问:

但我查询了相关手续,他们并没有申请执行,不是二年末申请执行,就过时效了吗?

回答:

他们并没有申请执行,不代表他们没有主张过权利,如口头、打电话等方式,只要他们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7 07:26
你好,相对来说比较合理。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12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07 07:47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抵押登记时间确定先后顺序。从你提供的信息看,法院的做法对你还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3-01-07 07:53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抵押登记时间确定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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