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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婚姻存续阶段2008-2015年,在2013年进行公证,与母亲共同继承房产一套(本人25%)

吉林-长春 11-13 14:50  悬赏 0  发布者:信 回答:(6)
本人婚姻存续阶段2008-2015年,在2013年进行公证,与母亲共同继承房产一套(本人25%),于2018年办理的新的房产证。现要卖出房产,产权处不给变更名字。现女方死亡,对方父母不配合办理(可以视为联系不上),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产在长春,女方户口所在地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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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1-13 14:56
这是要可按照派出所的规定来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8-11-13 15:01
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8-11-13 14:55
需要走继承程序
回复时间: 2018-11-13 14:55
这是不合适的
回复时间: 2018-11-13 15:36
直接起诉到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8-11-13 17:37
你好,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对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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