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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后再次开庭需多长时间?
湖北-荆州 11-17 08:37 悬赏 0 发布者:193838 给我留言 回答:(4) 监利县汴河镇原南河村一组不服土地权属
处理一案何时能续庭?
我们是汴河镇原南河村一组群众推荐出来的代表,受原南河村一组群众的委托,现将原南河村一组不服监利县政府土地权属处理一案何时能续庭的情况反映如下:
一、历史与现状:
1、1962年,在当届支部书记黄光福的亲自带领下,原南河一队(组)队长方友华组织该队农民,在张家湖集体开荒274亩农田,并长期使用。
2、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组将这274亩田分解到农户,由农民上缴国家农业税并完成各种水利任务。
3、1986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该组与各农户签订了农商合同,由农民承担合同定购粮食任务和县、乡两级下达的各种经济指标。
4、1986年冬季,汴河区委书记王波沼,为了发展乡镇企业,创办张家湖渔场,在没有履行任何土地征收手续和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将原南河一组农民经营了24年的274亩农田强行开发。
5、1986年6月,原剅口乡政府受原汴河区公所的委托,下发了《关于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一组耕地面积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村一组水田274亩,使用权属区公所,所有权属南河村一组。这个意见一直持续了9整年。
6、1995年5月15日,汴河镇政府下发了《监利县汴河镇人民政府文件》汴政发(1995)20号,决定张家湖渔场属镇办渔场(含土地)的所有权属镇政府所有。此文件又持续了10年。
7、2006年4月18日,监利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06)1号,决定指出:“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8、2006年7月24日《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2006)5号。维持监利县人政府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06)1号土地争议决定。
9、2006年9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6)鄂荆中行初字第4号,裁定原告监利县汴河镇南河村一组不服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交由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10、原南河村一组的现状:原南河一组原有耕地面积601亩,因原来农民种田有负担,汴河镇政府官员因挖了南河一组耕地面积274亩,为了减轻南河一组农民负担,第一次就减去南河村一组基本农田面积274亩,第二次汴河镇政府考虑到原南河村一组农民负担依然还是很重,又减免274亩农田的一半137亩及其负担,两次共减去南河一组基本农田面积411亩,现在南河一组374人,只有基本农田面积190亩,人平只有0.5亩农田。过去种田有负担,现在种田有补助,仅减去的基本农田面积411亩,每年上级政府下拨的农补至少是41000多元,除每年汴河镇财政补给原南河一组15000元外,原南河一组没到位的农补是26000元,从2004年起,国家实行种田有补助至今已有14年,原南河一组没有到位的农补就达364000元之多。
三、普遍与特殊:
1、1986年11月4日,汴河区公所办企业,总共挖掉土地面积1000亩左右,涉及5个小乡13个村,其中南河村一组就占274亩,占整个开发面积的27.4%。
2、 原南河一组从1995年至今,连续不间断13年没
有放异自己的维权,并多次通过各种渠道,逐级上访到县、市、省、国家信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人大常委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2017年4 月15 日,汴河镇镇长胡汉松,在汴河镇
法制办公室,当着原南河一组五名代表表态:只要法院裁决274亩田属南河一组农民集体所有,我们就按法院裁决执行。其他单位要走南河一组的路,只要法院能够立案受理,我们也会同样接受。
4、现在张家湖是汴河镇的一个包负,近十年没向汴河
镇政府交过一分钱的提留。镇政府安排张家湖三人负责,每年三个负责人的工资共定为49000元,交张家湖三人负责收取,他们连工资钱都收不起来,早已希望让南河一组收回274亩农田。
5、《监利县汴河镇人民政府文件》汴政发(1995)20
号指出:“上述条款今后与上级的有关政策相违背的部分,应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调整,做到下级服从上级,小局服从大局。”
6、 洪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一张347个农民五代
表人没有签过字并且也不知情的所谓撤诉申请书(该申请书上签字是假冒的),而且假撤诉申请书用的汴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信笺纸写的,作出了(2006)洪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347个农民撤诉。
7、 2016年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洪检(行)
违监(2016)42108300031号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你院对撤诉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未依法进行审核 ,送达违法。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你院纠正违法。”并提示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
8、2018年8月1,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受了此案,案号(2018鄂行监1号)
9、2018年9月21日,洪湖法院在该院审监庭网络开庭审理了此审,因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法人代表及第一代理人资格有异,(原告的第二代理人资格已通过)而休庭,休庭前进行了举证执证,第二次续庭等候通知。
三、调解与裁决
洪湖法院工作人员为此案也费尽了心血,多次与监利县
政府勾通,想达到原告的要求(只要上级政府恢复南河一组274亩的所有权,把274亩农田归还给南河一组农民),被告代理人要把复议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追加被告)为此从开庭至今快两个月了不能续庭,南河一组农民会理解政府的难处,行政诉讼法是不适用于调解,因历史原因复杂,原告愿意接受调解与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原南河一组274亩农田的历史、现状和特殊,结合原南河一组374人的生活、生存与脱贫,休庭至今已接近两个月,不知何日能续庭?为此,请求上级法院早点续庭结案为谢!
此致!
反映人:方银堂 方友华 方仕良 方年瑞
方光庭 方文海 方告孝 方良海
2018年11月17日
处理一案何时能续庭?
我们是汴河镇原南河村一组群众推荐出来的代表,受原南河村一组群众的委托,现将原南河村一组不服监利县政府土地权属处理一案何时能续庭的情况反映如下:
一、历史与现状:
1、1962年,在当届支部书记黄光福的亲自带领下,原南河一队(组)队长方友华组织该队农民,在张家湖集体开荒274亩农田,并长期使用。
2、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组将这274亩田分解到农户,由农民上缴国家农业税并完成各种水利任务。
3、1986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该组与各农户签订了农商合同,由农民承担合同定购粮食任务和县、乡两级下达的各种经济指标。
4、1986年冬季,汴河区委书记王波沼,为了发展乡镇企业,创办张家湖渔场,在没有履行任何土地征收手续和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将原南河一组农民经营了24年的274亩农田强行开发。
5、1986年6月,原剅口乡政府受原汴河区公所的委托,下发了《关于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一组耕地面积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村一组水田274亩,使用权属区公所,所有权属南河村一组。这个意见一直持续了9整年。
6、1995年5月15日,汴河镇政府下发了《监利县汴河镇人民政府文件》汴政发(1995)20号,决定张家湖渔场属镇办渔场(含土地)的所有权属镇政府所有。此文件又持续了10年。
7、2006年4月18日,监利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06)1号,决定指出:“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8、2006年7月24日《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2006)5号。维持监利县人政府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06)1号土地争议决定。
9、2006年9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6)鄂荆中行初字第4号,裁定原告监利县汴河镇南河村一组不服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交由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10、原南河村一组的现状:原南河一组原有耕地面积601亩,因原来农民种田有负担,汴河镇政府官员因挖了南河一组耕地面积274亩,为了减轻南河一组农民负担,第一次就减去南河村一组基本农田面积274亩,第二次汴河镇政府考虑到原南河村一组农民负担依然还是很重,又减免274亩农田的一半137亩及其负担,两次共减去南河一组基本农田面积411亩,现在南河一组374人,只有基本农田面积190亩,人平只有0.5亩农田。过去种田有负担,现在种田有补助,仅减去的基本农田面积411亩,每年上级政府下拨的农补至少是41000多元,除每年汴河镇财政补给原南河一组15000元外,原南河一组没到位的农补是26000元,从2004年起,国家实行种田有补助至今已有14年,原南河一组没有到位的农补就达364000元之多。
三、普遍与特殊:
1、1986年11月4日,汴河区公所办企业,总共挖掉土地面积1000亩左右,涉及5个小乡13个村,其中南河村一组就占274亩,占整个开发面积的27.4%。
2、 原南河一组从1995年至今,连续不间断13年没
有放异自己的维权,并多次通过各种渠道,逐级上访到县、市、省、国家信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人大常委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2017年4 月15 日,汴河镇镇长胡汉松,在汴河镇
法制办公室,当着原南河一组五名代表表态:只要法院裁决274亩田属南河一组农民集体所有,我们就按法院裁决执行。其他单位要走南河一组的路,只要法院能够立案受理,我们也会同样接受。
4、现在张家湖是汴河镇的一个包负,近十年没向汴河
镇政府交过一分钱的提留。镇政府安排张家湖三人负责,每年三个负责人的工资共定为49000元,交张家湖三人负责收取,他们连工资钱都收不起来,早已希望让南河一组收回274亩农田。
5、《监利县汴河镇人民政府文件》汴政发(1995)20
号指出:“上述条款今后与上级的有关政策相违背的部分,应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调整,做到下级服从上级,小局服从大局。”
6、 洪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一张347个农民五代
表人没有签过字并且也不知情的所谓撤诉申请书(该申请书上签字是假冒的),而且假撤诉申请书用的汴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信笺纸写的,作出了(2006)洪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347个农民撤诉。
7、 2016年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洪检(行)
违监(2016)42108300031号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你院对撤诉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未依法进行审核 ,送达违法。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你院纠正违法。”并提示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
8、2018年8月1,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受了此案,案号(2018鄂行监1号)
9、2018年9月21日,洪湖法院在该院审监庭网络开庭审理了此审,因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法人代表及第一代理人资格有异,(原告的第二代理人资格已通过)而休庭,休庭前进行了举证执证,第二次续庭等候通知。
三、调解与裁决
洪湖法院工作人员为此案也费尽了心血,多次与监利县
政府勾通,想达到原告的要求(只要上级政府恢复南河一组274亩的所有权,把274亩农田归还给南河一组农民),被告代理人要把复议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追加被告)为此从开庭至今快两个月了不能续庭,南河一组农民会理解政府的难处,行政诉讼法是不适用于调解,因历史原因复杂,原告愿意接受调解与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原南河一组274亩农田的历史、现状和特殊,结合原南河一组374人的生活、生存与脱贫,休庭至今已接近两个月,不知何日能续庭?为此,请求上级法院早点续庭结案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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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光庭 方文海 方告孝 方良海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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