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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我能分多少

河北-石家庄 01-08 16:34  悬赏 0  发布者:xiatia……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于2007年结婚,结婚时基本上把自己的积蓄花完了,婚后父母考虑到我们已经有了孩子,就首付了十几万给我们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个人的名字,贷款一直由我个人偿还,结婚时我们就没什么感情,后来就一直分居在两个屋,也不在一起吃饭,像是租住在一个房子里的陌生人,平时基本上是不交谈,今年初我们开始说离婚的问题,她一直让我净身出户,而我的房子都是我家和我个人出的,也不可能一点不给我,我想问一下,这个房子我能拿到多少,如果协商不成起诉时间长吗,麻烦吗。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个房子的首付可否认定是我父母对我的赠与,还有父母给子女钱一般不会让打个借条之类的,那我怎么来证明呢,除了父母的证言外,我也是没有别的证据,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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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保定]
  • 王林律师 VIP
  • 电话:13463270151
  • 41579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08 16:40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7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08 16:45
你这种情况,房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1-08 18:57
原则上你们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3-01-08 16:40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1-08 20:50
你证据不足,要以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1-08 22:30
仅有证言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信的,应当搜集你父母出资的证据,否则难以认定是你父母出资的首付。根据目前的规定,如果能证明了上述问题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有希望的。
但贷款即便是你自己还也属于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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