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王远洋  李保忠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可以再生育吗

山东-烟台 01-09 16:48  悬赏 20  发布者:236711…… 给我留言  回答:(3)
双方都是再婚,男方离异前未生育子女,女方离异前有一女归女方抚养,男骇归男方抚养。女方带一女骇与未子女的男方再婚可以再生育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91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09 16:52
可以再生育。
回复时间: 2013-01-09 22:46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所有不能了
回复时间: 2013-01-09 23:18
可以再生育。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河北保定
江苏无锡
四川成都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浙江金华
山东淄博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36871
湖南 长沙
人气:547103
四川 成都
人气:69241
河北 保定
人气:287698
江苏 无锡
人气:51551
四川 成都
人气:20850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