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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诉讼(被告方)

陕西-西安 01-09 23:17  悬赏 0  发布者:airgzn 给我留言  回答:(7)
当事人40岁,男。于傍晚骑三轮摩托车在邻村(农村小路)因道路狭窄及沙石障碍,不慎蒋在门口行走的..X某撞倒,双方都已受伤。肇事方于第一时间通知其乡党将对方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因救治无效死亡。经两村村民级干部调解,双方签订谅解书及协议书,达成共识,一次性赔偿受害方人民币XX万元,受害方从次以后,双方解除事故关系,以后任何一方不得已任何理由再提出异议!(协议书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及及时救治过程)双方及证明人都已签字按手印。
协议上赔偿金已经全部付清,协议生效。(已提前递交检察院及法院相关法律部门)
但是现在受害方向法院提出证词,告肇事方没有及时救治,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意图加重肇事人的刑罚。(但证词与协议书中内容记录不符)。  
问题一:那么此协议书在本案件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问题二:受害人追加的“没有及时救治”的证词与协议书内容相违,此证词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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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0 11:07
您好!
协议有效。
但是能证明没有及时救治,是有效的证人证言。
回复时间: 2013-01-09 23:20
建议当面向律师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1-09 23:23
你好,如果能证明没有及时救治,是有效的证人证言。
回复时间: 2013-01-09 23:40
建议拿上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如果能证明没有及时救治,是有效的证人证言。
回复时间: 2013-01-10 02:45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1-10 11:40
建议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3-01-10 14:27
建议拿上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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