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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河北-廊坊 01-11 09:39  悬赏 0  发布者:梅景良 给我留言  回答:(7)
某人因就餐时与饭店店主发生纠纷,被公安局人员带到值班室处理,因不听劝阻被公安人员拳打脚踢,并用手铐殴打致死,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是什么?该公安人员该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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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1 09:42
打人者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追问:

能具体说说应承担什么责任吗?还有他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我可以向国家要求赔偿吗?

回复时间: 2013-01-11 10:19
据你的叙述,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1-11 09:41
你好,依据你的叙述,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追问:

为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13-01-11 09:44
追究违反办案公安机关人员的责任。该公安人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判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回复时间: 2013-01-11 09:48
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1-11 10:41
属于公务行为,应该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追究该民警的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1-11 16:32
你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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