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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种情况能算犯罪吗?

 01-12 16:54  悬赏 0  发布者:nishih……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长宁区 回答:(6)
甲乙是朋友,甲知道一个黄色网站地址,而乙也要这个网址,然后甲把地址给告诉了乙,实际只给了一个网址,请问甲如果给他的这个网站图片电影数量多,能算是法律中的数量众多吗?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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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1月12日 20时00分
不算犯罪。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2 16:58
甲不构成犯罪!
追问:

这不算传播吗?

回答:

其他律师巳作了详细阐述!

回复时间: 2013-01-12 17:04
只告诉乙,不构成犯罪。
追问:

这不算传播吗?

回答: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问:

恩,但是甲给了乙网址,如果里面图片电影数量多能算是情节严重吗?

回答:

只告诉乙,不构成情节严重。

回复时间: 2013-01-12 18:15
甲只告诉乙,不构成犯罪。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问:

您好,这不算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吗?不够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那是违法吗?

回复时间: 2013-01-12 18:48
你好,仅仅如此的话不构成犯罪的。
追问:

您好,这不算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吗?不够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那是违法吗?

回复时间: 2013-01-13 10:43
一般不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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