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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陕西 01-12 22:30  悬赏 0  发布者:191353…… 给我留言  回答:(1)
   韩城市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200011号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2年2月18日23时10分
    
    道路交通事故地点;108线1052km
    
     天     气;    晴
     
    当事人基本情况;
    
    钞财顺,男,31岁,韩城市龙门镇金光大街街道,系陕EN713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康富强,男,32岁,宜川县集义镇冯家坪行政村曲星村,系陕EB2816号农用运输车驾驶人。
    
    王国栋,男,22岁,韩城市昝村镇昝村十一组,系陕EN713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陈 苗,女,19岁,韩城市盘龙乡官庄村,系陕EN7136号小轿车乘车人。
    
     薛 伟,男,20岁,韩城市王峰乡水草塔村一组,系陕EN7136号小轿车乘车人。
     
    孙   敬,女,18岁,韩城市西庄镇北强村一组,系陕EN7136号小轿车乘车人。
    
    杨晓豆,男,17岁,韩城市枣庄乡牛家山村,系陕EN 7136 号小轿车乘车人。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2年2月18日23时10分许,钞财顺驾驶陕EN7136号小型轿车沿108线由北向南行驶,行经1052k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康富强的陕EB2816号农用运输车相撞,致陕EN7136号车乘车人陈苗,王国栋当场死亡,薛伟,孙静,杨晓豆,驾驶员钞财顺受伤,二车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时人责任;
    
  钞财顺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钞财顺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苗,王国栋,孙静,杨晓豆,薛伟,康富强均无责任。
    
     交通警察;王杰超 ,  薛永祥
  
  接到此认定书后,三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有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钞财顺在治病期间已身亡。我是陈苗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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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13 12:10
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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