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行政诉讼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徐荣康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抵季乡政府强抢耕牛变卖 还声称是合法执法者依法强制执行政策

贵州-贵阳 01-13 21:51  悬赏 0  发布者:llk666…… 给我留言  回答:(1)
抵季乡政府强抢耕牛变卖 
还声称是合法执法者依法强制执行政策
 
我叫刘令坤,是贵州省惠水县抵季乡纳理村拉蛮组农民,现年27岁。2012年7月27日7:30左右,惠水县抵季乡政府副乡长班荣琴、杨正荣及乡政法委书记肖和信、乡纳理村包村干部陈开贤等4人到我家里,在只有我50岁老父一人在家的情况下,通过暴力强制手段——杨正荣和肖和信两人合力将我父亲强制死死抱住,陈开贤和班荣琴两人强行将我家中唯一头耕牛牵走。他们声称自己是合法执法者,牵牛是他们依法采取的必要强制性措施。牛被牵走后,他们通知我于7月30日前到乡政府办理相关事宜。29日,我到乡里面去找他们的时候,乡计生办工作人对我说,牵我家耕牛的原因是由于我妻子是非农业人口在不能生育第二孩的情况下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牵牛是用来抵交我们应该交纳的社会抚养费,本来3000元可以搞得定,但现在由于惊动乡里,这个数字肯定搞不定,至少7000-8000元。7月30日我去找到他们的时候,班荣琴副乡长态度极为不好,说我们超过3个月未来办理结扎手术,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同时还必须再交纳罚款。由于和他们交涉无果,乡政府于8月2日将我家耕牛变卖,至于卖了多少钱,具体我们不得而知。
    我妻子王道玲,汉族,生于1990年1月6日,初中未毕业,系四川省达县大滩乡牛二娅村二组农民。我们于2007年结婚并于当年产下第一孩,女孩(由于当时我妻子不到20岁,所以我们当时就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且已经被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部门结清),事隔5年也就是今年4月19日我妻子产下第二孩,男孩。我妻子事实上是农民,她四川户口簿上写明户籍性质是农村居民家庭户且她的职业写明是粮农。因我们夫妇双方是农民,且第一孩为女孩,所以,我们曾在第二个孩子产前多次到抵季乡计生办,要求其为我们办理二孩准生证,但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不能办理,原因是我妻子是非农业户口,不能生育第二胎。明明是农村居民、明明是粮农,她怎么就变成非农业人口了?试想一个长期生活在农村家庭,且初中未毕业,根本不存在因入学等情况迁移户口而导致户籍性质由农业向非农业转变的可能,她怎么就变成非农业人口了?抵季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在根本没有调查了解的情况下想当然的断定我妻子是非农业人口,毫不理会我们的正当诉求,虽然我们多次奔走于政府部门,但我们想办证生育、接受正当合法生育服务及咨询的意愿终就无法实现,是他们剥夺了法律赋予我夫妇生育方面应该享有的权利。干部失误也就算了,领导同样也是非不分,同样不经过调查了解想当然的断定我们是政策外生育,并且还粗暴的对我们进行残酷无情的打击。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完全支持,结扎我们也一直认可,我们一直同意在生育二孩后90天内去施行结扎手术,但由于乡干部说我们是政策外生育,必须交纳抚养费,就因为这一点分歧,我们的结扎手术才一直未办理。因为乡政府人员的野蛮、粗暴及对常识(户籍性质)的无知及刻板,造成的一切工作损失,理应该由他们完全负责。
本人作为抵季乡老百姓中的一员,作为一弱势者,他们首先是对我的正当诉求不理不睬,然后是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我施以无情打击,毫不顾及我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推而想之,他们也不会把我抵季老百姓当人看,他们只会认为自己在抵季高人一等,主宰抵季的一切,他们不爱抵季,做下了一个公仆不应该做的事,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计生办工作人员不重视老百姓的正当诉求,办事敷衍塞责,导致老百姓正当权益无法维护,应当受到应有的纪律处分及行政处分;
2、参与牵牛的乡政府领导、干部不深入调查事情真相,想当然地、野蛮地违法行使其所谓的行政强制执法权,造成无辜老百姓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其行为明显违反党纪国法,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及法律制裁;
3、乡政主要领导明知其副职领导及干部违法,但仍一味偏袒,视老百姓利益如同儿戏,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
4、乡政府应及时归还耕牛并赔偿本人经济上、生产生活上及精神上的一切损失。
电话:18085085278 刘令坤 QQ2399901447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4 17:32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河北石家庄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江苏无锡
广东广州
江苏南京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791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48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116
辽宁 大连
人气:1119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