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周文才  
该问题已关闭

上月工作转正但是没有上五险 这个月办理五险时间可以是上个月么

北京-朝阳区 12-20 11:1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3)
上月工作转正但是没有上五险  这个月办理五险时间可以是上个月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2-20 11:22
用人单位不交保险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一年的时效) 。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回复时间: 2018-12-20 11:46
可以收集证据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86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2-20 14:46
可以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8-12-20 15:35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办理合法的手续。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7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2-20 20:37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8-12-20 11:24
一般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回复时间: 2018-12-20 11:33
您好,您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8-12-20 11:41
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上五险
回复时间: 2018-12-20 11:46
你好,可以人社局投诉
回复时间: 2018-12-20 11:48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上五险
回复时间: 2018-12-20 16:38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8-12-21 16:58
一般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回复时间: 2018-12-24 15:04
您好,您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东城区
广东广州
浙江宁波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广东东莞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02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39
山东 临沂
人气:248461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28
北京 东城区
人气:9647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5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