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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01-14 21:25  悬赏 0  发布者:164876…… 给我留言  回答:(1)
兹因立约人xx(以下简称乙方)于2012年12月与xx(以下简称甲方)言归和好,乙方承认并接受如下相关事宜及约定:  


乙方是四川达县人,在四川王家(2012年已办妥离婚事宜)育有一子;后又改嫁到湖南衡阳萧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育有一女(现10岁)一子(现8岁)。乙方于2007年携带一女一子与甲方(甲方湖南衡阳人,有两个儿子)开始共同生活,后来乙方的儿子被萧家无条件领走。2007年至2012年乙方无故离开过甲方三次。目前乙方欲与甲方和好并要求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起初乙方除了要求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之外还附加了其他诸多条件(比如要求甲方将房子建在或买到距离萧家较近的村子上……),甲方均不接受;现在乙方允诺无条件接受甲方的任何安排并要求甲方拟定一份相关约定供乙方签字按手印为凭,若日后乙方有所违背,或是甲方提出离婚,乙方将无条件自行离去并无条件支付甲方精神损失(2万元人民币每年,从2012年算起)以及其他相关损失赔偿(比如乙方女儿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教育、娱乐、医疗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和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以下简称婚后),以下约定乙方日后若无一违背,日后年老无劳动能力或因病致使无劳动能力,甲方两个儿子及子媳有义务有责任共同赡养乙方。

一、婚后,乙方(乙方婚前无财产)自愿将自己婚后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即乙方婚后所有财产、甲方婚前及婚后所有财产均归甲方及甲方子孙所有;若日后乙方提出离婚或日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分居、离家出走以及不努力营造和美家庭造成甲方(被迫)提出离婚,乙方将无条件支付甲方精神损失(2万元人民币每年,从2012年算起)以及其他相关损失赔偿(比如乙方女儿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教育、娱乐、医疗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婚后,乙方的一个女儿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教育、娱乐、医疗所产生费用及抚养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需要时,甲方的孙子孙女乙方有义务有责任悉心照料;甲方的子女及子媳对于乙方的称呼可以是阿姨或妈妈(之前甲方的子女及子媳对于乙方的称呼一直都是妈妈);乙方必须尊重甲方的长辈如同自己的长辈。否则,甲方可以提出离婚。
三、婚前及婚后,乙方前往萧家或王家探望必须让甲方完全知情,并且当天内必须回到甲方身边;若乙方欲将被萧家领走的儿子或生育在王家的儿子带回,带回之前必须经甲方同意;若甲方同意后,乙方的儿子在家最多只能是五天,第六天必须返回萧家、王家或自行前往他处;乙方生育在萧家、王家的儿子不请自来,在家最多只能是五天,第六天必须返回萧家、王家或自行前往他处;乙方生育在萧家、王家的儿子日后娶妻生子有需要乙方过去照料小孩,乙方必须拒绝替萧家或王家照料小孩。否则,甲方可以提出离婚。
四、婚前的债务由债务方自己承担,婚后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个人投资以及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娱乐、医疗所产生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否则,甲方可以提出离婚。
五、婚后,甲乙双方的所有收入(包含奖金、赠品)视为共同财产,均享有合理(杜绝浪费、破费、奢侈)有序(先急后缓)地自由支配;乙方的每月所有收入(包含奖金、赠品)及其支配实况甲方享有完全知情权;必要时,乙方须向甲方详报实况,若不实或拒报,甲方将保留是否终止乙方享有一切财产的支配及处理的权利,或许甲方提出离婚。
六、婚后,乙方因有事独自外出必须让甲方完全知情;因事乙方需在外过夜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可以提出离婚。
     本约定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两个儿子各执一份,日后出示任何一份均同等有效。本约定即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xxx
                         2013年1月x日
问题补充:
本约定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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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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